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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 山西太原民企开办新兴产业可优先用地
2013
03/24
23:10

 10日,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称,该局出台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表示,优先为新兴产业、总部经济实体和总部企业、中小企业工程实验室及中试基地、前期手续办结的民营企业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用地指标不足的,按照规定积极进行调剂安排。

《实施意见》明确,引导民营经济项目按照功能地位进行产业集中,实现基础资源共享。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民营经济用地,给予优先预审、及时上报和供地。对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和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民营经济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对民营企业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确认出让底价;对民营企业发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对于符合政策鼓励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5年不变。民间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产权变更登记除工本费外,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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