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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民营开发区财政扶持及相关优惠政策
2013
03/29
09:23

1.工业新区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抵于50%的比例,由新区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新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2.在工业新区投资并设立研发中心的跨国公司,经管委会审核,对于该研发中心当年的研发费用,由新区给予财政扶持,但总额以不超过该生产型企业当年所缴纳增值税留区部分的50%为限。

3.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项目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留区部分,民营区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给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外,第六年至第八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新区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4.开发区企业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为五到八年。

5.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行政部门审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必须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以及购买高新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

6.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7.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后产值、利润、上缴的税额三年内平均增长20%以上,或者新产品产值占产品,总产值50%以上且新产品产销率达到98%以上的,经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8.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国家鼓励的项目(如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和新产品等)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9. 促进和鼓励企业主动增加科技投入。企业技术开发的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全年销售收入的1%。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集中用于共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

10.对于对新区做出特殊贡献,形成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可给予一定形式的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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