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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武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22
02/24
16:10

武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武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更多投资者来示范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照《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示范区内出让或者租赁土地开展投资、生产、科研、经营服务等活动的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本政策所指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履行投资合同约定,信用良好。

第三条坚持规划引领,外来投资者在示范区内投资,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方面要求,并按示范区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依据《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结合示范区主导产业,优先引进农业、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业、烟草制造业、低温仓储、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等农业产业项目和其他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的产业项目。

第五条示范区内涉及征用的土地、青苗、地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文件对照执行。

第六条示范区投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

第七条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新建产业项目,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对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新建产业项目,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奖励;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建产业项目,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每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局反馈为准)

第八条对当年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根据企业加工业产值对示范区考核指标的贡献率,进行一次性奖励1-10万元。

第九条同时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示范区内企业本年度通过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有机、绿色农产品,且规模达到2000亩及以上的,按照5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依据《武乡县2021年特色农业产业巩固发展行动计划》,补助类别及标准如下:

(一)新建(旧温室改造、骨架棚膜全部更换、后墙翻新工程量一半以上、内部土壤全部改良视为新建)、重建日光温室大棚按设施内面积计算,每亩补助2万元;

(二)新建塑料大棚(固定春秋大棚,不含移动大棚)按设施内面积计(旧春秋大棚骨架、棚膜全部更换视为新建),每亩补助0.8万元;种植集中连片蔬菜2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间作套种的蔬菜按每亩同品种株数折算);

(三)正常生产食用菌按投料、菌棒计,香菇补助1元/棒/年,双孢菇、羊肚菌补助8元/平方米/年;蔬菜年育苗100-200万株,一次性奖补10万元;蔬菜年育苗200万株以上,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如上述奖补政策调整,参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当年新建产业项目且企业自主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规模以统计局反馈为准)新建项目提供“三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支持(“三通一平”费用由第三方合法机构认定),并对投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从项目签约、立项、开工直至投产达效,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对本优惠政策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试行)由武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本优惠政策(试行)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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