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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13
03/17
12:21

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加速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土地鼓励办法

第一条 对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条件,且经营期十年以上、投资密度每亩土地固定资产12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发区无偿提供“九通一平”(给水、排水、路、通讯、网络、数字电视、电、气、暖、土地平整)。经依法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机构以土地出让金等同数额出资入股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及物流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以建设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为主的成片土地开发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产品、项目或企业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产品70%以上出口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5、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60%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第二条 对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条件,且经营期十年以上、投资密度每亩土地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发区无偿提供“九通一平”。经依法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机构以土地出让金的50%等同数额出资入股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及物流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建设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为主的成片土地开发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经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产品、项目或企业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产品70%以上出口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5、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60%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第三条 对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条件,且经营期十年以上、投资密度每亩土地固定资产8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发区无偿提供“九通一平”。经依法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机构以土地出让金20%等同数额出资入股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及物流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经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产品、项目或企业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产品70%以上出口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60%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第四条 对其它类型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投资密度每亩土地固定资产60万元以上的,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开发区无偿提供“九通一平”。

第五条 企业入驻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业园区,按园区管理办法执行。

二、财政扶持办法

第六条 开发区按照下列不同类型鼓励类企业,从企业入区并正常缴税年度起,给予企业以入区基础奖励,前五年每年相当于企业年度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80%,第六至第十年每年30-50%,用于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七条 对于新入区的纳税数额较大且无偷税、欠税记录企业,经企业申请,管委会研究,前五年内每年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财政奖励扶持,用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奖励额相当于工业企业增值税、商贸建筑企业营业税企业年度税收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30%。奖励方式为开发区管委会以等同金额发展基金注入企业。特殊情况,经管委会研究,给予企业更优惠的财政奖励扶持。

第八条 为鼓励创新型及高成长型企业入驻,对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科技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和企业,或“三高”(高成长、高附加值、高效益)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符合山西省规定“四新”支柱项目、基地项目和企业,经企业申请、专家论证、管委会研究,可以比照《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贷款贴息扶持,或拨付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

三、项目引荐奖励办法

第九条 项目引荐组织或个人引荐投资者在开发区注册建设新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标准厂房或购买标准厂房,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的不同,给予引荐组织或个人相当于实际到位额3‰的“项目引荐专项奖金”。

奖励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为计奖依据,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奖励批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十条 项目土建完工后,项目引荐人持身份证证件、投资者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及引荐者确认书等材料向经发局进行项目引荐奖励申报,可预付奖金30%,项目正式投产后兑现剩余部分。

对经发局的确认和奖励工作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审,或直接向管委会申诉。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根据实际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兑现。但对于在开发区购买标准厂房的项目,奖金可在投资者交纳完购房款后一次兑现。

第十二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四、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权限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代办负责制,权限外的实行协办负责制。区内有关投资手续由开发区办事大厅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限内代办,区外有关手续由经济发展局指定专人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开发区对区内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区管委会书面授权的一切检查、评比等工作,或者影响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活动,企业有权拒绝配合。

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内新建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建设过程中开发区实行“无费制”管理,即开发区所属部门及驻区部门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财政代交或免收。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省和朔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政策,开发区全部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区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不符合国家、省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按国家、省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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