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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
2013
03/17
13:5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区人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使全区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面实现我区“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十一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开放不足是制约我区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扩大开放是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在引入外资上倾心尽力,努力开创我区对外开放新局面。

第二条 “十一五”时期,全区对外开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正确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强化对传统产业时改造升级,做大做强医药化工业,创造条件组建开发区医药企业集团,发挥规模优势。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大力扶持机械制造业、食品加工业、新材料加工业、服务业。积极引导扶持企业进行股份改革,组建股份制公司,条件成熟的企业推荐报批上市,为企业做大做强筹措资金。

二、大力优化投资环境

第三条 全区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基本具备了接纳大中型企业入区建设的能力。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各行政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行审批,更不得将 “备案”变为“审批”、“审核”。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事场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条件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作出决定的,应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未收到审批结果,视为审批部门同意。

第五条 落实首办负责制。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 “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说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承接申办材料后,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区发改委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区商务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财政等部门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15个、10个、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建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消防部门一般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省、市重点工程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技术监督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规划部门每项行政许可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

第九条 根据省有关政策,开发区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立项、可研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审批。

第十条 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事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十二条 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化工、乙炔化工、活性炭、煤制油等。

2、装备制造业。主要是载重车和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重型机械、铁路机械、基础机械、环保设备、铝镁合金和铝材加工等。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歼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高性能陶瓷和纤维材料、有色金属新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

4、医药化工业、生物制药、中药材加工提取、医疗器械等。

5、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

6、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生物制品以及农畜产品加工业等。

7、商贸服务业。主要是专业市场、特色市场、物流、金融、证券、律师、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汽车销售服务、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仓储业、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

8、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

9、社会事业。主要是医院、职业技术学校等。

10、其他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区财政分享的增值税由区财政给予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1亿元至4亿元的项目,奖励50%;4亿元至8亿元的项目,奖励70%;8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

6、对符合国家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其中,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交纳出让金后50%返还。

7、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8、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全部返还。占用土地手续由区土地分局负责办理,发给业主土地使用证。

9、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10、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80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11、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2、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区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3、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4、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区管委会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扎实抓好项目基础工作。区发改委牵头,认真开发、研究、论证、筛选一批大项目和特大型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引进项目要特别重视其技术含量、环保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充分体现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确保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组织并参加各项招商活动。实行 “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以商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和网上招商相结合等多种招商方式,积极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在有效利用各种活动吸收外资的同时,也要注重间接利用外资,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性贷款,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机构的技术性援助。

第十六条 招商部门要精心建好项目库,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册。要建立统一的、动态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在 “大同开发区网”、“大同开发区招商网”上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区财政拿出一定资金作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列出,用于招商活动、搭建信息平台、建立项目库、扩大对外宣传、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由区委、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入区项目的申办手续由区投资服务中心派人帮办,直到办妥为止。

第十九条 成立区外商投诉中心。建立健全外商投诉工作组织网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机构地址、网址,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力推动对外开放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成立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开放领导组。组长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一把手组成,全面负责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及重大事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分析研究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招商引资进度通报制和组织招商引资调度会等。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外宣传工作力度。提前做好宣传计划,有重点地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告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报道全区对外开放工作发展情况,大力宣传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优惠政策、资源优势以及经济发展等总体情况,提高我区在外界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积极鼓励域外资金和民间资金参与我区的经济建设。除国家政策、法律明令禁止外,域外资金和民间资金投资项目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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