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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陵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2013
03/17
20: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吸收区外资金,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创办企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投资,是指从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境外引进的投资。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开发区财政予以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予以扶持。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开发区财政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予以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开发区财政予以扶持。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较高的独资制造企业,由开发区无偿提供用地。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的外来独资企业或高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项目,按开发区基准地价提供用地,开发区财政适当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外来独资企业,按开发区基准地价提供用地。

第四章 优质服务事项

第八条 成立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设在招商局),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区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区的5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第九条 实行领导牵头和部门全程服务制度。凡到我区兴办的外来企业,均明确一名领导干部牵头,确定一个部门作为该企业的联系服务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供暖、交通及其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的收费与本区居民和企业执行同一标准。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安监、环保等部门外,其它部门不得借故入内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制定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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