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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陵渡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2013
03/17
20: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全社会各界人士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推动风陵渡经济开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财政收益的原则

二、谁引进、谁受奖的原则

三、一次性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凡开发区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向我区引荐外来项目、资金或捐赠的,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引进区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服务项目、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等,均可申请兑奖。其中:引进生产性项目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性项目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2亿元以上;产权转让项目引进的资金,属资产变现所得的,只作为招商引资任务考核,对新增投入并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方可申请兑奖。

二、引进区外财团、社会个人和有识人士为我区社会福利事业捐赠款(不包括救灾款),可申请兑奖。

三、引进区外低息(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无息贷款或贴息如股资金(不包括国家、省安排的投资和贷款以及行业对口争取的资金),可申请兑奖。

四、引进房地产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五、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必须是落户在风陵渡开发区境内并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开发区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亿元以内的项目由开发区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引进经营性项目资金的引荐人,由开发区财政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项目及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科技技术项目的引荐人,由开发区财政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上不封顶。

第六条 奖励确认

一、引荐人应在项目申报前,与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区合作单位负责人到招商局登记(登记表附后),其资格认定,必须经投资方、捐赠方及资金接受单位的书面认可,并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或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到位后方可申请兑奖。

二、引进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区外境内投资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以银行进账证明和当地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为准。

三、引进项目必须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在项目投产后,经指定的当地注册会计事务所验资确认,方可申请兑奖。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由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向招商局如实填报《风陵渡开发区外来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项目引荐人或引荐单位最多不超过2个(不含有该项职能的个人或单位),其引进业绩由双方协商确定。(申报表附后)

二、核查。由招商局核查项目立项批复、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等情况;由招商局牵头,财政、纪委、发改局及会计事务所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所有申报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汇总。

三、审核。联合核查小组将核查汇总的情况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通报。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通报认定结果。

第八条 奖金兑现

一、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奖励兑现。

二、奖金由财政支付的,由招商局认定,报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财政局(或受益单位)备案,奖金由财政局拨付到招商局,由招商局负责兑现。

三、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其他

一、其它引资项目另议 二、本奖励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晋风开管发[2005]7号文件废止。

二、本奖励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晋风开管发[2005]7号文件废止。

三、本奖励办法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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