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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3
03/17
21:16

为加快临汾开发区转型跨越发展,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和人才来我区投资兴业,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扶持政策

1、凡投资兴办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的项目,根据项目用地和投资情况,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土地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最低地价供地。所有用地手续由国土部门负责全程配合业主在最短时间内办理。

2、对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投资建设的大型名牌商场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出让金区留成可用部分的30%用于扶持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3、工业园根据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对项目用地实行优惠: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土地出让金优惠50%;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土地出让金优惠30%;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土地出让金优惠20%。

二、税费扶持政策

1、工业园内新办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用于项目的发展。

2、开发区及工业园内经省及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用于项目发展。

3、对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商贸、物流项目,所缴纳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大型商贸、物流项目,所缴纳的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4、对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单体商贸项目,自开业起三年的市场培育期内,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额扶持项目发展。

5、对于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证券和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开发区且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各大银行在区内设立分行和支行等(属独立核算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三、资金扶持政策

1、开发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研发资金,凡符合条件且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企业均可享受资金扶持。

2、开发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区内中小企业发展可提供为期一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3、开发区多渠道筹集至少1亿元作为项目专项扶持基金,本着“大项目、大支持”的原则,用以支持项目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建成后给予100万元为期1年的无息借款扶持;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的商贸物流和工业企业,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社会引荐人奖励政策

1、开发区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并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2、社会引荐人为开发区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知名品牌等,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社会引荐人为开发区引进无偿投资和捐赠的,按照引进资金实际到位的10%予以奖励;引进有偿资金且使用期在两年以上的,按实际到位的3%予以奖励。

五、特殊激励政策

1、鼓励海内外科技型人才在开发区科技研发中心创业发展,开发区除提供必需的创业场所外,还提供不少于10万元的创业资金。

2、鼓励区内企业聘请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创新企业技术水平。凡为区内企业连续服务三年以上的,由企业申报经相关部门评定后,开发区给予一定的政府津贴和特殊奖励。

3、鼓励区内企业自主创牌,凡创市、省、部、国家级等各类知名、著名、名牌商标的,每件奖励1万元-20万元不等。

4、开发区设立经济发展特殊贡献奖,每年对纳税、吸纳就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等方面优秀的企业予以奖励,奖金从1万元-10万元不等。

六、附则

1、所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开发区产业政策及规划、环保、节能要求,项目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启动实施,按设计要求期限完成建设任务。否则收回项目用地,税费不予优惠。

2、凡企业经营不善或中途改变经营项目,将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本意见由山西省临汾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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