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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民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18
11:20

1、符合入区标准的新投资项目,达产达效后,给予该项目经招拍挂方式出让并按成交价足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0%—40%的财政扶持。

2、已入区的投资项目,年缴国税额不低于500万元,自达产达效之日起五年内,给予年缴国税额留区部分10%—50%的财政扶持;年缴地税(费)额不低于500万元,自达产达效之日起五年内,给予年缴地税(费)额留区部分5%—20%的财政扶持。

3、总部经济企业,自年缴国税额达到100万元之日起五年内,给予年缴国税额留区部分10%—50%的财政扶持;自年缴地税(费)额达到100万元之日起五年内,给予年缴地税(费)额留区部分5%—20%的财政扶持。

4、经省级以上主管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八年内,给予年缴税额留区部分50%—100%的财政扶持。

5、介绍引进企业公司在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自年缴税额达到10万元之日起的首年,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500元—2万元的奖励。

6、介绍引进企业公司,自年缴税额达到100万元之日起的首年,按所得税留区部分10%、增值税留区部分6%、营业税留区部分1.5%、城市维护建设税留区部分1%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7、介绍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知名企业,自年缴税额达到1000万元之日起的首年,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之外,另行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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