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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
2013
03/19
17:17

为贯彻落实中共阳泉市委、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

1、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化肥、煤制油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

2、装备制造业。重点是矿山机械、新型阀门产品、水泵系列、铸件系列、纺织器件系列、煤矿安全检测系列、高压电瓷系列和新型基础机械系列等。

3、材料工业。重点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支持发展高端钕铁硼磁性材料、高性能耐火、陶瓷、粉末冶金加工业和纤维材料等。

4、铝工业。以氧化铝、电解铝、铝型材、铝合金一体化发展为重点。

5、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保产品、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6、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荒地、荒山及中低产农田的开发与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发展小杂粮、农畜产品加工业、新型饲料添加剂。

7、服务业。主要是物流、金融、律师、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房地产、设计装饰、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批发、零售、仓储业、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加快旅游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等旅游市场要素的开发、建设,促进经营发展。

8、基础设施。围绕北扩、东进、南联的城市扩容提质决策,主要是供水、供热、供气、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开发以及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桥梁等。

9、国有企业。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的参股、控股和并购。

10、社会事业。主要是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

11、鼓励参与煤炭、冶金、电力、化工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二、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

1.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3.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市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级税务部门报省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市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级税务部门报省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市级税务部门报省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利用原存量建设用地的,可减收场地使用费。

8.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地和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9.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调产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10.外商投资在开发区或县区工业园区涉及土地征收或征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收或征用。土地实行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按法定下限标准执行;土地实行征用的,村集体可以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分红。

11.对投资在1亿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铝矾土资源开发、发电、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按国家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留成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全部返还。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返还。

12.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13.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地方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14.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15.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铝矾土资源开发、发电、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市、县(区)财政分享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奖励50%;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60%;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70%。

16.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整合调配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企业实施热电联产,并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17.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8.在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

19.凡阳泉市外国内企业和个人前来阳泉投资或将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注册在阳泉,且税收留在阳泉的企业,比照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市县留成部分采取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的方式执行。

20.充分调动县区招商引资积极性。凡以县区为主,付出招商成本成功合作的项目,其税收全部留县区。

21.凡来我市投资兴办高科技和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外开放领导组审核,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

三、鼓励引进资金、技术的办法

1、对引进无偿资金(或设备)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额(设备折价)的12%给予奖励。

2、对引进市外国外企业、金融组织、财团等来我市参股、控股、购并企业,及兴办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中介人,在企业改制完成或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引进实际投资额的5%。

3、对引进市外国外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70%给予奖励;利率等于或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中介人协商奖励金额。以上奖金来源由受益方支付。

4、凡成功引进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和显著经济效益,并填补省内空白的高新技术,自该技术投产取得新增效益后给予引进人连续两年奖励。其奖励额度:年新增税后利润达10万元到30万元人民币、30万元到50万元人民币、50万元到10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分别按1%、2%、3%和4%提取奖金。

对以上引进技术中介人的奖励,由市对外开放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受益企业支付。

5.市政府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任务的千分之一安排奖励资金。对完成任务60%以上的县区进行奖励,重点奖励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对外开放领导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1、推行政务公开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行审批。市、县两级要充分发挥政务大厅各职能部门窗口的作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各部门保留的审批事项须进中心办理,变分散审批为集中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公场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条件下,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场做出书面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做出决定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做出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未收到审批结果,视为审批部门同意。

2、落实首办责任制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对申办手续的投资者建立登记制度,耐心做好指导、解释、说明等工作;只要投资者的申报材料齐备完善,符合法定形式,要随接随办;凡接下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3、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来我市兴办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权(核准、备案)在本市的,各涉外部门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上级部门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办理部门要协同做好跟踪服务。

4、搭建招商引资服务平台外来投资项目,由各级招商机构先行受理,审查同意后,由投资促进局(招商局、办、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结后一并交投资者。充分发挥各级投资促进局、招商局的平台作用。按照职能,定期发布项目信息,负责接洽、咨询、谈判、签约等工作,定期组织回访,召集外来投资商座谈、征求意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督促落实。

5、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市财政局要做好一个窗口收费工作,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收费要进入政务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实行集中收取,对口分解。

6、设立罚款审批制。严禁主管部门向执法执纪执收执罚单位和有关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有关部门若要对外来投资企业罚款时,须经市对外开放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

7、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做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采取组织措施和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设立效能投诉专门监督机构。在市监委设立 “阳泉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监督涉外部门对外服务的履职作为情况。

9、搭建信用信息平台。由市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经济信息中心承担,联合市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建立阳泉市信用经济网站平台,采用各司其职、数据共享、标准统一、超链接调用的方式,对企业绩效、信用及不良行为实现数据网络化管理,督促诚信氛围的形成。

五、建立外商投资促进机制

1、强化招商引资专职机构建设。平定、郊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专职机构的建设力度,盂县要尽快设立相应的专职机构,城矿两区也要加大相关方面的机构建设,市投资促进局要从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落实和保障。

2、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由党政领导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

3、建立国有企业招商促进机制。国有企业应把对外合作作为推进改革的首选。对市确定的国有企业招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市国资委要与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责任状,将对外合作与项目推进情况作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4、建立并维护好招商引资项目库。建立全市统一的、动态的招商引资项目库。由市对外开放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投资促进局负责具体实施,市直各部门及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开发和精心策划编制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时效性和规范性。同时,各县区招商部门也要建立、完善和及时更新本地区的项目库,与市项目库保持互动。对重点项目,要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化包装和推出。

5、建立“阳泉投资促进网”。通过网络及时对外发布招商项目信息,积极开展网上项目洽谈,设立网上投诉受理。同时,积极发挥阳泉商务网、贸促网、各县区和有关单位招商网等网络,多渠道、多层次进行对外推介。

6、健全招商引资队伍。各级各涉外部门要通过强化培训和公开招聘,培养懂专业、懂法律、懂外语、善公关的招商引资队伍,并和行业专家队伍、外聘顾问队伍相结合,提高招商引资的水平。招商引资队伍要多渠道收集整理国内外大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

7.建立全市外商投诉工作组织网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机构网址,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各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

1、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招商引资实绩要作为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对外开放领导组负责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励办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开发区和职能部门招商引资情况实行每季通报和年终考核,对招商引资取得实绩的予以奖励。各县区政府也要对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励。

2、建立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有招商引资专职机构的县区,由专职机构负责上报,无专职机构的县区,由县区发改局负责上报。由市对外开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定期核实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执行中,我市以往发布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省政策做出新的调整,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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