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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13
03/19
22:48

招商引资奖励主要包括资金奖励和精神鼓励两种,为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规定以下奖励办法 :

一、资金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投资额的1%奖励。

2、引进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和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

3、引进农业开发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1.5%奖励。

4、引进商贸流通、旅游、环保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5、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6、引进买断我区现有企业产权项目的,按购买产权的出资额的1%奖励;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按新投资额的1%奖励。

7、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3%奖励。

8、引进无偿资金(含援助和捐款,不含政府行为拔款)的,用于生产经营性或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下同),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无偿捐赠实物按评估价值的4%奖励。

9、各单位向上级对应部门争取无偿资金的,按到位资金数额的0.5%奖励;无对应渠道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1%奖励。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性财政补贴和上级部门政策性拔款资金除外。

10、引进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的25%给予奖励;利率等于和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

二、荣誉奖励标准

11、引进外来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的,由区委、区政府颁发“盐湖区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金质奖章一枚;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委、区政府颁发“盐湖区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银质奖章一枚;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委、区政府颁发“盐湖区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铜质奖章一枚。

12、各乡(镇)办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区委、区政府通报表扬,并给本单位颁发荣誉证书一个,超额完成任务30%以上的,给第一责任人记三等功一次,超额完成任务50%以上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第一责任人记二等功一次,完成任务一倍以上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第一责任人记一等功一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垂直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13、乡(镇)办、区直单位工作人员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分别给予记功、晋级等奖励。

14、凡在当年招商引资工作中给予奖励记功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15、凡在当年招商引资工作中处于落后位置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三、奖励实施兑现

16、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奖金,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共同考核认定,报区委、区政府领导批准。

17、引进独资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的奖金由受益部门承担。

18、引进生产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

19、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奖励兑现。

20、奖金由区财政支付的,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共同考核认定、兑现。资金由用资单位支付的,持有关认定证明文件办理。

四、其它

21、自2007年起,对兴建工业企业归属地乡(镇)办,按企业上交税金中返还区财政留成的10%,作为乡(镇)办招商引资的专项费用。

2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区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23、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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