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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13
03/19
22:48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大项目、大企业,加快盐湖区经济发展较快集中区域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投资领域:精密制造业、新型化工产业、新型材料产业、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产业、中医药产业、旅游文化产业、商贸物流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事业。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招引项目根据分类原则上应进入盐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盐湖工业园区、盐湖区文化产业园区,按园区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三条 为鼓励企业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在每亩100万元以上,或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亿元以上的,享受土地、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新办企业,投资在1亿元至10亿元的,按土地出让金盐湖区留成部分的30%额度,作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在10亿元至30亿元的,按土地出让金盐湖区留成部分的50%额度,作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在30亿元以上的,另行议定

(二)对投资新办企业,投产后税收达到1000万元,奖励企业人民币10万元,作为企业科技研发补助;税收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区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不得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的检查、评比、收费、罚款。凡刁难、干扰、推诿影响企业发展的,凡借机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从严查处。

第五条 对来我区投资的外地企业、客商,在居住、户籍、就医和子女就读、入托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对纳税能力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优先考虑投资人和企业高管子女的入学、入托,并免除择校费。

第六条 实施企业优质服务评议制度,由区优化环境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向企业发放“改进服务,优化环境征求意见表”,由企业对有关单位(包括条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对评议结果连续两次居后两名的单位主要领导,根据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或建议相关部门采取组织措施。

第七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前来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更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盐湖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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