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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加快科工贸产业聚集区发展优惠政策
2013
03/20
20:28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科工贸产业聚集区建设,打造经济转型发展新平台,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长治县委、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长治县科工贸产业聚集区的决定》(长县委发[2010] 26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完善产业聚集区投融资体系建设

(一)组建山西乾源宏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建设公司制产业聚集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增强投资公司资本实力。产业集聚区区域范围内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化厂房、给排水设施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资公司,增强资本实力。从2011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产业聚集区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积极争取省、市产业聚集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扩大投资公司资本。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产业聚集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投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

二、在建设用地及出让收入、作价入股上给予支持

(四)优先保障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需求。结合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保障产业聚集区用地需求。凡进入产业聚集区的省、市、县重点项目,国土部门要保证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产业聚集区建设。

(五)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居住体系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资源整合,国土部门要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给予支持。通过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置换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留足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产业聚集区建设。

(六)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政策。产业聚集区的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县财政后,在扣除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专项资金后,其结余部分的80%作为产业聚集区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居民拆迁安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支持居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设文化、体育等公益设施。

(七)土地作价入股政策。投资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作价入股重点产业项目,成为该项目的合法股东,并依法享有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八)财税奖励政策。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支持地方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产业聚集区内的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投资公司,用于土地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从第6年起根据聚集区发展需要适当延长优惠期。

(九)财政奖励资金入股企业。按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用于奖励企业的资金,由投资公司以出资人的身份投资入股企业,并依法分享收益。

(十)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优惠政策由长治县科工贸产业聚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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