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省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山西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名录,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公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名单,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机场周围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据了解,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在2016年1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