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出台《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未来将从放宽市场准入、实施规费减免政策、推动旅游、文化等服务业重点领域突破多方面扶持我省服务业发展。
放宽市场准入,实施规费减免
今后,山西省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前置审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执行市场准入。《通知》明确表示,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将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清零”。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对部分外商投资服务行业明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或有股比限制的,按其规定执行。
未来,山西省还将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贯通服务业内部、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切实消除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可获政府补助20万元
山西省将加大服务业财政扶持力度。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与此同时,山西省还将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机构、企业等联合开展服务业人力资源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按规定政策给予培训补贴。鼓励高等院校与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重点培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旅游服务等专业人才,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创建成为国家5A级景区、百强旅行社,奖励100万元
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
对创建成为国家5A级的旅游景区、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其他获得国家级评定的最高级别称号、等级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主板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发展文化服务业,可获多种奖励
对山西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影视作品,从现有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动画影视作品,在院线上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影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黄金时段及其他时段播出,电影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电视剧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给予一次性短片5万元、长片10万元奖励。
凡在山西省注册的机构,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作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多级奖项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对我省企业创作生产的获国家级评奖或重大影视节的最佳影视剧、动画影视剧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优秀奖(提名奖)的影视剧、动画影视剧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从现有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支持数字出版、数字内容服务、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移动多媒体、交互式网络电视等加快发展,从现有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于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重要奖励的原创精品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奖励资金从现有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支持演艺业、工艺美术业发展。从现有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对我省演艺企业或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省级(杏花大奖)评奖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剧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评奖(杏花新剧目奖)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我省工艺美术企业获国家级(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凤凰奖”)、省级(山西省工艺美术“神工杯”)评奖的原创工艺美术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快递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资金补助
《通知》明确,今后对快递企业购置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目录汽车的,按照我省新能源汽车政策给予资金补助。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具备快递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及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运行一年以上的省级(含)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生明确孵化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引入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并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确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连续支持3年。建立集中的电商物流园区、大型云仓,供电子商务企业使用,由政府在新建3年内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给予贷款贴息。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本省企业抱团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