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推进全省实体经济发展和构建现代融资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支撑,加快推进全省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结最为紧密的融资手段,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带动装备制造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我省融资租赁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和企业对融资租赁业认知度不高,缺少具有一定规模的本土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还没有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当前我省正处在“十三五”开局的关键时期,必须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业对融资租赁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快发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特殊项目公司(SPV)等行业主体,力争到2020年形成10家注册资本超10亿元、业务量超100亿元、纳税超过1亿元、专业特色鲜明的龙头骨干企业,融资租赁业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占全国比重显著提高,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规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一)引进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企业,重点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装备、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租赁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嫁接外资,从境外获取低成本资金。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省商务厅负责)
(二)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我省装备制造、工程机械、电力设备、能源机械、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等优势装备制造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厂商融资租赁企业。(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负责)
(三)鼓励我省各类园区开展融资租赁服务。支持各类园区设立为园区内主导产业发展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产业园区建设、循环化改造的融资支持。(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负责)
三、支持重点领域开展融资租赁
(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积极服务我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太原城市群、黄河金三角、长城金三角等重大战略。(省商务厅负责)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与我省设备制造企业开展产业联动,优先采购我省设备制造企业的相关产品作为标的物,以融资租赁业发展带动我省设备制造业发展。(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省农业厅负责)
推动融资租赁业与现代服务业互促互进,鼓励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休闲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研究实施对重点发展的商贸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电子商务、大型会展等现代服务业的融资租赁支持措施。(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省商务厅负责)
(五)加快发展公共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新能源汽车采购及配套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基础设施租赁业务,推动供电、供气、地铁、机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减轻财政压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负责)
鼓励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积极采用租赁方式解决医疗、教学、生产设备融资问题,降低项目总投资与所需资本金。(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负责)
(六)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七)积极发展跨境租赁。鼓励我省装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我省技术装备水平。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海外租赁业务。(省商务厅负责)
(八)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创新商业模式,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路子,在特定领域形成比较优势,做精做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加强合作,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管理和经营能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整合多方资源,为融资租赁债权及资产提供交易服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拓宽业务领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防控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省商务厅负责)
四、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
(九)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推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直报和限时办结制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资料齐备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办结;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资料齐备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商务部门并跟踪办理审批手续。(省商务厅负责)
对金融租赁企业,省级银监部门要及时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设立人的申请,并积极支持申请人向中国银监会申报审批。(山西银监局负责)
(十)完善和创新管理措施。实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省商务厅负责)
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省公安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一)加快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等配套服务。支持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规范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形成功能完备的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体系。(省商务厅负责)
(十二)建立融资租赁业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融资租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统计体系,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要及时督促整改或进行处罚。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增强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按照相关规定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指导企业报送客户相关信息等,防范交易风险。(省商务厅负责)
五、加大对融资租赁业政策支持
(十三)建立融资租赁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的融资租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解决融资租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十四)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融资租赁模式,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负责)
(十五)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帮助融资租赁企业正确理解、充分用好相关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十六)加强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依托我省教育资源优势,定向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鼓励教育部门和相关院校增设融资租赁专业或开设相关专题,培养融资租赁业风控、财务、管理、法务、运营等专门人才。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及社会团体对从业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七)组建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推动建立全省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培训教育、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桥梁的作用,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省商务厅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