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电价成本、制定数据开放共享政策、建立政府购买大数据产品机制……3月21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出台,力邀全国大数据企业来山西发展,我省在省级层面一下子抛出用电优惠政策、数据开放共享政策等多个“大礼包”。
30余个项目已落地或达成投资意向
“大数据行业从政府侧看有三个关键点:高电价、政府信息不开放和政府购买服务不积极。《政策》围绕这三个关键点,立足于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数据开放共享、打造政府购买服务市场,着力为企业提供最大优惠。”省经信委主任张华龙表示,大数据发展若干新政的出台,是助力全省转型综改的迫切需要。
张华龙表示,新一届山西省委、省政府把大数据战略摆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山西作为资源大省,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时逢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大数据战略更具特殊意义。”张华龙说,年前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将“实施大数据战略、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智慧山西”提上了日程,紧接着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始酝酿制定。
目前,我省已成立了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正在筹备组建大数据管理机构,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纷纷设立大数据学院。国内各大互联网企业也积极合作,华为、中兴、浪潮、新华三以及三大运营商已经或即将与我省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吕梁国家数据产业园、华得云数据中心、中交网通西部数据中心等30余个项目已经在我省落地或者达成了投资意向。
设定0.35元/度的目标电价 降低大型以上数据中心运营成本
“大数据、云计算中心最大的运营成本是电力支出,高电价意味着高成本。”张华龙表示,据工信部统计,全国在用的255户数据中心平均用电价格为0.87元/度,其中大型数据中心平均用电价格为0.78元/度,特大型数据中心平均用电价格0.66元/度。
《政策》明确,将实施电优惠政策: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风力、光伏发电参与交易,最大限度降低用电成本。对落地我省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达不到目标电价的,由省、市、县参照数据中心当年缴纳税费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相应支持,不足部分由数据中心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对大型以上数据中心设定了0.35元/度的目标电价,相比全国平均水平可降低电价成本一半以上。这是山西的优势,也是各数据中心企业的发展机遇。”张华龙说。
建立全省统一电子政务云平台 促进数据开放共享
“政府部门掌握社会80%的数据资源,但公开共享程度低,信息孤岛大量存在。”张华龙表示,对于数据分析挖掘企业而言,数据就是原材料,是创造价值、实现利润的源泉。而当前,政府数据的开放程度低仍是全国各地的一大难题。《政策》提出了通过设立大数据审查委员会、采取反向审查的办法促进公开共享,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政策》明确,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原则上各政务部门新建的信息化系统在政务云平台上部署,不再批准政务部门在政务云平台之外新建信息系统,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逐步迁入政务云平台。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大数据审查委员会,对各部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作进行审查,倒逼其建立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
今后,政务信息公开共享将纳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目前,我省已开始筹备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明确不再批准部门新建信息系统,已有的部门信息系统也要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张华龙表示,将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加快开放共享,消除信息孤岛,通过政企合作打造政企双赢局面。
鼓励政府购买信息服务 大数据企业用地优先保障
“大数据创造价值,最终还要应用于社会各领域,进一步服务百姓民生。购买信息服务是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企业创造数据价值的重要依托。”张华龙表示,我省将通过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吸引更多大数据企业落户山西。
《政策》明确,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我省将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挖掘工作,为相关政务部门提供有偿数据服务。省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省级政务部门信息化运维和购买服务经费,根据各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迁入云平台及实现相关应用情况,逐步将运维费用支出转为政府购买服务。
用地保障方面,将大数据企业用地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大数据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用地供应。
允许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土地用途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或企业产权交易变更时,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鼓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建设大数据项目,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的土地,从使用当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此外,对在我省投资新建5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提供多项税收优惠 设立50亿元政府引导基金
税收优惠方面,《政策》规定,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我省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税。
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外,我省将给予大数据企业更多资金支持。在省政府新动能基金下,设立50亿元规模的促进大数据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用于对大数据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今后,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省落户并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竣工验收后投产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数据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