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4月20日召开的全省开发区整合设立和扩区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山西省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首次对开发区从设立到扩区、退出等做出明确规定。今后,我省将规范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管理,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连续3年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开发区实行退出。
《办法》明确,省直各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退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可以按照“一区(开发区)多园(产业园)”的模式建设和管理。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是全省开发区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发区的设立、升级、扩区、退出等工作。
据了解,《山西省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4月17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设立省级开发区须符合6项基本条件
设立一个省级开发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首先要符合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具备明显的区位、交通优势,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其次,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第三,要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第四,要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和土地利用方案;第五,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特色突出;第六,年工业总产值或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达到2.8亿元以上,且园区的道路、通讯、水电气供应等公共基础设施已较为完善。
在符合基本规定条件下,《办法》明确,各地要整合改造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设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选择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明显、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较为健全,且高新技术领域产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50%以上的产业园区,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设省级开发区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域+开发区类型。
扩区前先要进行土地节约集约评价
今后,我省的省级开发区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后,符合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有关条件和指标要求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省级开发区要扩区,首先要符合:提出扩区申请前2年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核结果合格。同时,还要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开发区扩区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生态、国家安全等要求。
《办法》规定,对于连续3年(含3年)以上未按要求参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开发区,不支持其扩区申请。
国家级开发区扩区,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应当具备的经济规模、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等条件和指标要求。国家级开发区申请扩区,应当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国务院批复前,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拟扩区范围交开发区代管,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省级开发区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将被黄牌警告
今后,开发区若因所在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地下资源、地质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也应当先编制区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开发区扩区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办法》规定,开发区原批准规划范围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开发,所在地市、县范围内又无地可调整的,设区市政府应当向省政府申请撤销该开发区,并负责安排恢复土地原貌。
今年起,我省将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开发区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开发区予以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开发区实行退出机制,取消其省级开发区资格,并由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机构建制进行相应调整。
退出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将按省级开发区进行管理。退出省级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3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