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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评定管理办法
2020
12/17
10:35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报太原12月15日讯(实习记者 李京益)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为规范我省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日前,我省制订了《山西省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深化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加快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对接国际先进规则,对标先进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经验,依托我省国家级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吸引目标国或地区的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不断向开发区聚集,创建一批新兴产业集聚、营商环境最优、全面对外开放的国际合作园区。

《办法》明确了申报单位需满足体制机制健全、选址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划、合作内容务实、产业集聚初显等五大条件。申报后,经实地考察调研和评审等程序,对符合有关规划、选址科学合理、体制机制健全、合作内容务实、产业特色明显等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定为国际合作园区,按照程序由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达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评定文件。

据了解,《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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