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切换
新闻
山西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2022
02/24
16:37

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力度,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来沁源开发区投资兴业,加快沁源开发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按照省、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目录》、《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沁源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等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在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的项目企业、团队或个人,依据省、市、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创优发展环境

第四条 对入驻开发区的投资项目,提供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网络、天然气、供暖、排水、污水处理、有线电视、土地平整等“九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全程帮办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投产所涉各种审批手续。实行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全面实行投资审批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办理。利用互联网,建立项目审批信息平台,公开审批过程,定期发布项目审批进度,进行动态跟踪,确保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实行项目领办制。坚持“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跟到底”制度,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包联领办,其它项目由部室负责人包联领办。

第七条 开发区运营机构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招商引资服务、资本运作和改革服务等事务。

第八条 根据开发区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等要求,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可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入区项目相应评价内容。

第九条 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收费管理,对企业承诺的事项,政府不再事前审批的办理模式,全力推行信息化政务服务,向企业和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 鼓励发展新兴产业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分别奖励县域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50万、80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1%、2%、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对外来投资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落实《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3%、4%、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为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市两级财政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对投资新建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转型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提供县域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自纳税日期起,采用压后一年的方式逐年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对在开发区汇总缴纳税收,且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和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并将总部迁至长治(沁源开发区)的企业,投产达效后,争取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后,县财政另行奖励300万元。自纳税年度起,六年内按其提供县域可用财力的100%给予贡献奖,奖励资金自纳税日期起,采用压后一年的方式逐年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5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奖励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开发区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转型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六条 市域、县域内企业在开发区投资新建转型项目、新能源项目、新材料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参照执行,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生产要素

第十七条 对投资额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给予用电优惠奖励;区内企业享受增量电网的优惠价;标准厂房租金参照长治市范围内价格标准并取最低价给予优惠;工业项目用地时,可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第五章 用地保障

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十九条 原工业企业转型为重点服务业项目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日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制定的出让底价应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租赁和出让年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每次续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经批准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六章 奖励引进的人才团队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团队来开发区发展,凡在开发区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国际级专利证书(或行业认可),并在开发区示范推广形成支柱产业,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经相关会议研究,并组织专家团队审定,一次性给予研发人(或团队)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行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并在规模化以上企业或团队发挥管理、技术领军人物作用)。在开发区工作期间,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第3年至5年给予50%奖励。对开发区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可享受安家补助、子女就学、家属就业、住房医疗保障等“一条龙”服务。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的认定由县人才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章 给予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商会、中介机构、企业和“沁才沁商”返乡人士、个人参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项目。①与开发区签署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战略合作协议,被聘请为“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并进入开发区招商人才库,其本人及重要团队成员因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事宜往返沁源开发区,其交通费用及在开发区期间的食宿费用,可由开发区招商经费列支;开发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对象(进入开发区招商人才库的项目企业、团队负责人等),受邀前来沁源开发区业务洽谈、考察调研,其本人及重要团队成员往返沁源交通费用及在开发区期间的食宿费用,可由开发区招商经费列支。②直接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新材料制造、新能源精简转化、新业态发展、新科技推广类项目中介人,项目落地建设投资达到50%进度后,按固定资产(或现存实物量)实际投资额的6‰实施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县财政承担。直接引进投资总额0.1-0.99亿元的项目中介人,项目落地建设投资达到50%进度后,按固定资产(或现存实物量)实际投资额的2‰—5‰实施奖励,具体奖金额度实施“一事一议”,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八章 入区企业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入区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2)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3)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入区项目标准,推动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健全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推动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

第十章 实行政策孰优制

第三十条 外来投资者提供国内其他地方政府正式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且优于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的,经相关部门讨论认可后,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来开发区投资建成的企业主体同等享受《沁源县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沁源县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招才引智团队(个人),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所在行业的扶持(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地区主体企业和人士新投资项目,参照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