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
办法及优惠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为使《长治市潞城区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化、便于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办法》所称“新兴产业项目”是指《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之内的项目。
《办法》所称“外来投资”不包括长治市、潞城区两级金融机构贷款。
一、引资中介人奖励
(一)申请奖励条件
1—3亿元(不含3亿元)的投资项目落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3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落地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产,中介人可向区招商中心申请奖励。
(二)申请奖励程序
1.提出申请。项目建成投产后,中介人向区招商中心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投资协议、投资方与区招商中心确认的中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评审认定。由区发改局牵头,财政、审计、招商等部门配合,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核定,对项目投产运行情况进行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评审认定费用由区财政局列支。
3.兑现奖励。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奖励资金。
二、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奖励
(一)申请奖励条件
0.5—1亿元(不含1亿元)的投资项目落地之日起1年内建成投产,1—3亿元(不含3亿元)的投资项目落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3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落地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产,投资人可申请奖励。
(二)申请奖励程序
1.提出申请。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向区招商中心提出奖励申请;如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评审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招商等部门配合,对项目投资额进行核定,对项目投产运行情况进行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评审认定费用由区财政局列支。
3.兑现奖励。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奖励资金。
三、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申请奖励条件
外来总投资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自正式签约之日起2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根据投资实物量对投资企业给予奖励。
(二)申请奖励程序
1.提出申请。项目主体正式签约满2年的,可向区招商中心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
2.评审认定。由区发改局牵头,财政、审计、招商等部门配合,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进行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评审认定费用由区财政局列支。
3.兑现奖励。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奖励资金。
四、外来投资企业扩大再生产、促进财力增长奖励
(一)申请奖励条件
符合《长治市潞城区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试行)》第四条的现代物流、商贸商务、文化、教育和金融项目,项目运营之日起可申请奖励。
(二)申请奖励程序
1.提出申请。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至次年2月,项目主体可向区招商中心申请扩大再生产(可申请一年)和促进财力增长奖励(可连续申请三年)。
2.评审认定
(1)扩大再生产奖励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改、税务、审计、招商等部门配合,对项目类别、企业投资总额及上年度完税情况进行评估认定。
(2)促进财力增长奖励由区财政局牵头,发改、税务、审计、招商等部门配合,对项目类别、企业投资总额及上年度完税情况进行评估认定。
(3)评估认定后,符合奖励条件项目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兑现奖励。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扩大再生产、促进财力增长奖励资金。
五、总部经济、双创众创项目奖励和扶持
(一)申请奖励条件
年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双创众创项目,按《长治市潞城区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试行)》第五条规定进行扶持。
(二)总部经济企业申请奖励程序
1.提出申请。企业自实现税收年度起,次年2月底前,向区招商中心提出促进财力增长奖励申请。
2.评审认定。由区财政部门牵头,税务、招商等部门配合,对企业上年度完税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兑现奖励。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促进财力增长奖励资金。
(三)双创众创项目申请扶持程序
1.提出申请。双创众创项目负责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
2.评审认定兑现。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兑现。
六、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强度奖励
(一)申请奖励条件
投资强度达到400万元/亩及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可申请奖励。
(二)申请奖励程序
1.提出申请。项目建成投产后,外来投资企业可向区招商中心提出投资强度奖励申请。
2.评审认定。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审计、发改、招商等部门配合,对企业投资强度进行审核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兑现奖励。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促进财力增长奖励资金。
七、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励企业扶持
(一)提出申请。每年2月底前,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励企业持获得奖励文件、扶持和奖励资金银行到账凭证,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扶持和奖励申请。
(二)审核认定。按照项目类别,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财政、招商等部门配合,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三)兑现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扶持政策和奖励资金。
八、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20强企业投资项目“一事一议”
(一)上年度权威机构公开发布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区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二)“一事一议”优惠事项
1.区招商中心根据企业提出的“一事一议”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与企业进行磋商谈判;
2.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与企业签署《备忘录》;
3.相关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兑现和落实承诺事项。
九、本区域内企业投资新建新兴产业项目奖励
本区域内企业投资新建新兴产业项目的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