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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03/01
10:49

为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到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兴县开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及招商方向

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布局为“一区两园”:瓦塘铝工业园区和魏家滩煤电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为煤、电、铝、网(电网)、气(煤层气)、材。立足于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和产业选择,以《山西省制造业十二大领域发展(招商)图谱》为依据,确定开发区产业体系细分领域的发展思路:

1、煤电(电网)铝材产业

以煤电铝气材为产业基础,完善电厂(电网)、炭素阳极等配套项目,适度发展再生铝产业,作为铝资源的重要补充,重点围绕铝材深加工和固废利用,发展下游企业,逐步提升铝材深加工产能,与新材料和高端装备产业融合发展。

2、新材料

推进围绕煤电铝材产业链的继续延伸,发展铝合金新材料产业,例如陶铝合金材料可应用到军工、航空航天领域,高性能民用铝合金可满足现代化交通运输、电力电子、化学化工等民用方面的需求。结合当地和区域煤化工产业的发展,发展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和碳纤维、石墨烯、针状焦等煤基新材料。

3、高端装备

对接高端装备产业链发展全景,结合铝深加工和新材料产业基础,布局电子电力元件等基础元器件以及高性能测试、数字化工具系统等单元测控装置点结合汽车、航天行业的发展,布局汽车零部件、飞机零部件等先进装备制造业。

4、节能环保及工业固废处理

结合节能政策推动,与开发区及兴县周边能源矿产与煤基铝基废弃物资源结合,择机适度发展保温隔热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材产品以及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污染防治专用设备。

5、现代服务

以“互联网+”为支撑,布局现代物流产业,支撑开发区原料和产品的外输内运。同时推动研发机构、标准化厂房、会展中心、商务商贸等产业落地,以产城互动为目标,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并作为开发区产业发展的主要服务支撑。

二、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入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2、符合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方向;

3、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4、入区企业必须在开发区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登记;

5、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50万元美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6、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

7、工业项目单位面积产值不低于100万元/亩/年。

8、对于我开发区引进的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相关联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和赤泥、煤矸石、粉煤灰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经审定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投资强度标准执行。

三、基本生产要素政策

1、劳动力情况:全县共30万人,有相对剩余劳动力6万人。

2、供水价格:开发区内企业用水价格为4.2元/m3。

3、供气价格:工业用气价2.15元/m3(采暖季2.48元/m3)

对列入我省重点鼓励投资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的项目,用水、用气价格按批量折扣的原则适当下浮,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用水价格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0%,用气价格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5%。

4、供电价格:普通工业用电价0.5771元/kw·h,大工业用电价0.5082元/kw·h,民用电价0.477元/kw·h,超大型用电工业可享受吕梁增量配电网最低电价0.3元/kw·h。

5、基础设施:对新建项目提供“九通一平”建设条件,即:通路、通电、通邮、通供水、通排水、通燃气、通电话、通宽带、通数字电视信号和场地平整。

6、提供标准化厂房:开发区拟建标准化厂房,新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有租赁标准化厂房需求的,入驻前3年免收租金,3年后按12元/m2/月收租金;其他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12元/m2/月收租金。开发区可与入驻企业以厂房入股的形式进行合作。厂房修建可由企业提供图纸开发区进行标准化修建,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特点自建厂房,开发区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7、铝水供应:开发区瓦塘铝工业园区现有中铝华润50万吨电解铝产能,现50万吨电解铝产能已投产25万吨产能。铝水价格在上海长江交易价格基础上,减运输费用结算。铝水运距范围内免费送货上门。

四、土地政策

8、开发区现有已平整且有使用权限的土地600亩。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后,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其他入区项目,开发区负责收储、平整土地,净地出让给项目单位。

9、对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和固废处理项目(投资总额达10亿元,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企业发展需求,且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奖励扶持。

10、对列入开发区重点扶持发展和优先发展、重点鼓励的产业类型,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项目、高新技术、固废处理等产业,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还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

11、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固废处理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五、财政扶持政策

1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民营企业,在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13、外资企业落户奖励。新落户企业外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5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14、外资企业固投奖励。对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的外资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1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给与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15、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16、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奖励。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每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属企业。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7、固废处理企业落户奖励。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固废处理企业,在投产运营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18、固废处理企业投资奖励。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每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属企业。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税收优惠政策

19、新投产企业。新投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和固废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70%、第三至五年按50%予以返还。

20、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固废处理企业。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固废处理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融资扶持政策

21、管委会成立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投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可以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开拓多种融资渠道;基投公司可与企业进行合资办厂,基投公司根据出资比例取得分红,分红利润可由企业分期支付,分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22、开发区管委会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逐步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向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23、开发区管委会逐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民营中小银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发展。

24、开发区管委会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25、开发区管委会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设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租赁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项目服务政策

26、对于落户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项目服务工作组,全力配合项目开展工作,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提供全程服务。开发区现有一网通办窗口,办理能力效率有极大提升;县政府设有绩考办和纠风办,为项目保驾护航。

九、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27、开发区计划投资3亿元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建立院士工作站,为入驻企业提供高端的科研平台和一流的科研人才,促进园区企业技术突破,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产品附加值。

28、开发区建设科技孵化基地。3年内零租金对企业提供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公共办公场地,3年后以完整市场价收租。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9、多形式合作。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科研团队来开发区落户。凡是落户开发区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国际级专利证书,或者获得国家级、国际级发明奖励,并在开发区示范推广的项目,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并组织专家团队审定,一次性给予研发人(或团队)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十、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运营后);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的生产型项目落户的,按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引进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引进外向型企业(进出口)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十一、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从2019年7月15日起执行,由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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