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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03/02
11: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优我县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2021山西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省级篇)》和《五台县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五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五台县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县通过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本区域内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区域的新建项目同样享受以下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

第二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加快全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改造升级。持续推动工商登记“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项目审批时间长等问题,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创建一流的人文环境、人居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六最”营商环境。

第五条 积极在全县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3545”专项改革在县政务大厅落地,严格落实“大厅之外无审批”和“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全面推行“一窗通办”模式。申请新开办民营企业实现县级0.5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工业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第六条 深化市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切实按照并联审批机制、市县联动机制、职能部门责任机制、项目化管理机制、协调调度机制、监督考核机制六项工作机制要求,加快建设全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县、乡两级全覆盖,实现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进“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改革落地见效。

第七条 进一步开放民间投资领域,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民生康养等领域。

第八条 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实施政府采购融资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第九条 优化环评服务,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把区域环评纳入政府服务事项,简化区域内项目的评价内容、前置条件、总量管理等。

第十条 完善民营企业涉法维权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协调工作机制,畅通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受理渠道。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司法机关与工商联、仲裁机构、各类调解组织在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方面的协作,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有机衔接,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

第十一条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加大涉及民营企业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严惩拒执违法犯罪,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落实兑现。依法惩处在民营企业项目审批、贷款融资、资金拨付、招投标等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优化我县投资发展环境。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落实全省“标准地”出让改革,对进入园区的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省、市、县重点项目,土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上报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市政府审核确定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三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低于所在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经批准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按原地类管理,支持光伏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第十七条 用地保障方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土地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增量指标配置与项目质量数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相挂钩。探索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新建工业类项目优先“标准地”出让。

第四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十八条 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确保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在原适用税额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10%。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严格防范逃避税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和检查,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且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21年4月底到期后可继续延续实施一年。

第二十条 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合理编制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征收。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费接续问题。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第二十一条 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积极探索、逐步推进市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服务,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我县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 积极融入省融资再担保体系,促进全县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进行担保,扩大担保业务,争取山西融资再担保集团的再担保和省级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四条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在省、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

第五章 科技创新与人才引进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政府设立“风投”和“创投”基金,集聚人才+资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转型升级。充分发挥6000万元专项技术改造资金、3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双创”专项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紧扣“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投资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上规升级、创业创新、转型发展。

第二十六条 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积极推进装备制造业向高端创新发展,实现由零件到部件再到整机的递进式升级,实现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七条 支持民营企业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和技术服务标准,提高五台制造、五台建造、五台服务的竞争力。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获得山西省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获得“忻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执行省、市的奖励政策。鼓励我县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省首批次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首批次创新产品认定标准以及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等杰出人才、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高层次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民营企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和津贴。开辟优秀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办理户籍、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小学或初中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地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二十九条 加大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站。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在省、市财政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六章 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

第三十条 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对落地我县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优先支持数据中心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火电打捆与数据中心开展交易;数据中心参与市场交易后实缴电费超出目标电价部分按照省、市、县(市、区)三级按照5:2:3的比例给予相应支持。对大数据产业基地实行数据中心整体打包给予目标电价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三条 引导新材料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光电产业在土地租金、生产厂房、信贷优惠担保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将光电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名单,落实各项补贴政策。采取“以商招商、联盟招商”等创新招商模式,推进上下游配套产业链、功能链相关企业及项目的引进落地。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聚集和引领作用,吸引上下游企业,迅速形成产业生态。

第三十五条 探索多元融资模式,着力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搭建银企、基金与企业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为我县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森林康养产业的政策扶持,制定系列优惠低息贷款、贷款贴息、PPP建设等扶持政策。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林区森林康养产业,林区国有森林资源以森林风景资源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入股参与投资,同时邀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在办理林地占地、林木采伐手续方面提供便利。

第七章 现代服务业和特色农业产业政策

第三十七条 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利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试点项目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九条 对个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从事家庭服务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以及家庭服务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按每人最高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四十条 围绕我县特色旅游资源创新开发的各类旅游线路产品,根据其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色性和原创性、可操作性和适游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运营情况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鼓励电商企业开辟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对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销售奖励。

第四十二条 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功能食品生产,开展功能食品的国内国际贸易。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功能食品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鼓励杂粮加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优选一批杂粮加工企业进入省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做好上市(挂牌)培育工作。试点建立杂粮种植保险省级财政补贴机制,进一步扩大杂粮种植保险覆盖面。

第四十四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采取PPP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六新”项目建设,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建立农业农村“六新”优惠利率信贷专项。

第四十五条 落实促进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对于引领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支持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政策向联合体倾斜,引导流转的土地优先用于联合体基地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四十七条 投资规模和投资进度的认定由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 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相关部门可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第四十九条 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五十条 本政策由五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政策内关于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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