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新入区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当年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区政府关于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补助,用于生产运营。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对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和纳税的企业,投产首年度纳税2000万元以上,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纳税起,前三年按其纳税对区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纳税对区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税收留区部分年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开发区根据项目需要设置专项“资金池”,对有市场、有产品、有技术的前瞻性高科技转型项目重点工业企业,给予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的短期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技改扩能和转型升级,对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贷款产生利息的1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省市确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按照市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条 鼓励新上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四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股份制改革并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七条 对直接引进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中介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直接引进外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中介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引进引领某项高科技领域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来我区建设研发基地或新建项目,基地或项目落地1年后分别按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给予安家费,落地3年后在朔州市范围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
第九条 全程代办服务。对新引进项目成立服务专班、包联到区直部门,坚持“围墙以内的事企业管、围墙以外的事政府管”的方针,按照“企业招手、园区报到”的办法,为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从投资审批到落地建设的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条 引导消费本地实体经济企业产品。政府积极引导消费群体在品牌使用、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的基础下,优先考虑本地企业。同时,政府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积极向周边县区推销本地产品。
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