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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22
03/04
1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对县域经济有较大影响、对产业集聚有较大牵引作用或科技含量高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二章 生产要素优惠政策

第三条 要素保障。园区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达到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及场地平整等“多通一平”条件,使入园企业可以迅速进场投资建设。

第四条 新建企业给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网建设安装,企业厂区外的由开发区负责,厂区内的由企业负责,如企业需使用供电“双回路”及供水、供气专线的,根据投资规模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企业(项目)在用地需求时,需签订《项目用地保证金协议》,并按30000元/亩计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项目用地保证金在企业缴纳项目征地款后,全额退还。

第六条 土地优惠政策。新增项目工业用地根据企业意愿,可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制度,减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凡在开发区区内新增建设用地,且投资强度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生产性、研发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按零利润出让,政府不赚取差价。

第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350万元/亩及以上(不含土地款)、产出强度达到240万元/亩及以上、年内税收强度达到50万元/亩及以上的,上述三个强度均达到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每年每亩按5万元给予财政奖励扶持。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50-350万元/亩(不含土地款、不含350万元/亩)、产出强度达到200-240万元/亩(不含240万元/亩)、年内税收强度达到20-50万元/亩(不含50万元/亩)的,上述三个强度均达到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每年每亩按3万元给予财政奖励扶持。

第八条 自供地之日起半年内,企业必须开工建设。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将依法按照土地出让费用(包括租赁费)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若土地闲置满2年以上的,依法依规收回土地;若开工建设后,三年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无条件收回土地。

第九条 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应报开发区同意,同时企业不再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享受的土地优惠奖励资金,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开发区与企业按4:6分成。

第三章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支持大项目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在1-5亿元、5-10亿元、10-20亿元、20亿元及以上(不包含土地款),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350万元及以上的新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50%、60%、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5年分别按当年县级留成部分的30%、40%、50%、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入规入统。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省、市资金支持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入规入统后又连续保持二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持续保持三年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增产增效。对区内年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30%且绝对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开发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对年工业增加值增幅达到20%且绝对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发展。凡落户开发区并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在国家和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扶持。凡落户开发区并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凡落户开发区并被工信部列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我区注册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总部性独立法人企业的,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四章 发展激励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上市。入区并在区内投产一年以上的上市公司由开发区一次性给予主板上市企业200万元奖补,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100万元奖补。对注册地在开发区的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或上市公司对区内企业成功并购重组的,由开发区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0.5%给予费用补贴,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在我国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区内企业,除享受省、市相关扶持外,开发区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奖补。

第十六条 对新获得自营出口权,并实现外贸出口额达到省、市奖补标准的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开发区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七条 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科研团队来开发区创业发展。凡是落户开发区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国际级专利证书,或者获得国家级、国际级发明奖励,并在开发区生产、示范推广的项目,经组织专家团队审定后,一次性给予研发人(或团队)10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开发区通过年度预算,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与落实。

第十九条 项目“三个强度”(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强度、亩均税收强度)的认定委托第三方合法机构进行。单个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企业在享受开发区政策后,将不再重复享受县级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对本政策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企业的产业、规模和要求,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停,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投资企业,开发区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县内、县外符合投资条件的相关企业。

本政策解释权归榆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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