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加快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按照《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本着准确定位、特色发展、差异招商的原则,我县重点鼓励新型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
第三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以及我县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我县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功能区规划集中进入园区,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经济开发区原则上不低于450万元/亩);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特色食品产业集聚区不低于200万元/亩);服务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对于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安排就业多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四条 牢固树立“企业至上”的理念,坚定“企业强县、产业富县”治县方略,在全县形成亲商、尊商、爱商、安商、护商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符合我县规定的重点鼓励类工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企业投资生产经营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建成两年内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的,投资强度达到规定额度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留县部分70%的额度给予财政扶持,投资强度每亩增加100万元,按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10%的递增额度给予财政支持,最高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留县部分100%的额度给予财政扶持。
第六条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民营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第七条 工业项目可采取多种方式出让:
1.实行弹性出让方式。对符合我县规定的重点鼓励类工业项目,可依据企业意愿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制度,在法定最高年期(50年)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出让土地,根据产业发展周期按不低于20年的使用期限确定,经过土地价格评估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2.实施租让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我县规定的重点鼓励类工业项目,可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的办法,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项目用地按程序办理租赁用地手续,租赁期满后再出让给项目方,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3.采取出租厂房的方式。政府投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标准化工业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归投资方所有。对符合我县规定的重点鼓励类工业项目,采取出租标准厂房的方式,降低企业土地等投资成本。
4.对于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经可行性分析论证,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可为其代建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两年内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两年后企业可依法按成本价购买。
第八条 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工业项目出让金大于5000万元的,出让金可以采取分期缴纳,首付比例不低于50%,剩余款项一年内缴清。
增容扩建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九条 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用于发展设施农业和果蔬、经济林,流转期限10年以上,建设任务完成且连续2年正常经营,按照年土地流转费用的50%进行奖励,连续奖励2年。
第十条 在清徐县域范围内,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包括设在我县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清徐本土企业)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住宅用地的权利。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按投资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奖励或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5—10亿元、10—15亿元、15亿元以上的,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2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50%、60%、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之后3年分别按当年县级留成部分的30%、40%、50%、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自企业实现利润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之后3年按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新办现代金融、文化旅游、信息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2年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之后3年按县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将其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之一)注册在我县的,五年内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对符合优惠条件的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8年内,年度亩均上缴税金2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1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以上财税奖励不重复计算,按最大优惠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适当享受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上部分的贴息扶持。
第四章 招才引智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等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清主持科技攻关项目或创业项目,经认定,给予100万元的项目扶持,对重大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扶持,并免费提供适宜面积的办公场所。
第十八条 鼓励大学毕业生、海归等各类人才来清就业,对具有中、高技术职称,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清就业,可申请保障性住房。租用我县中小企业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自主创业的,办公场所100平米以内租金连续两年优惠80%。
第十九条 建设人才公寓,供人才优惠租住。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等国内外高端人才,免费提供不超过200平米的人才公寓,在县内工作达10年,赠予公寓产权。对经县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其他杰出人才,5年内免费提供不超过100平米人才公寓。对来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生活补助、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按照《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并工作补助(贴)发放实施办法》(并人才〔2019〕6号)实施。
第二十条 设立清徐人才绿卡,让人才享受高端便利服务。为我县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放便利绿卡,持卡人可享受多种绿色通道,在县内办理行政审批可开通绿色通道,在县内就医看病可免挂号,为人才提供免费体检服务,子女入读公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可以优先择校(园)。
第二十一条 对上述各类杰出人才,按其年度所缴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级管理人员来我县就业。所在企业产值超过10亿元、连续3年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或者产值超过5亿元,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或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实现扭亏增盈,增产、减排等效果明显的企业,经审核认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年度所缴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我县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安家补助、子女上学、家属就业、住房医疗保障等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四条 针对我县企业发展需要,进行专项培养、定向培养等“一对一”教学工作,并且能实现每年留企就业人数超过100人的驻清职业学院(校),即可获得县政府10-20万元的奖励;超过300人的,可获得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激励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企业实现规模发展,对经济规模增长较快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税收增长。对当年纳税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奖励企业20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1-5亿元(含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奖励企业100-15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奖励企业50-8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奖励企业20-4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税收增速。对当年纳税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再奖励企业4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1-5亿元(含1亿元)且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再奖励企业3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40%以上的,再奖励企业2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增幅达到40%以上的,再奖励企业1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增幅达到40%以上的,再奖励企业5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小微企业规模发展。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项目当年竣工投产并新“进规”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专精特新”企业再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小巨人”企业再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大力发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入选清徐县“功勋企业家”的企业家,享受本人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奖励年限为3年。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支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解决我县现有产业链发展瓶颈的重特大科研创新项目,进行小试或中试科研生产,获得5年免费土地使用权,5年后企业可按成本价回购。对企业设立研发中心,且3年内形成发明创造或完成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奖励年限为3年。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企业科技研发平台的投入,引导关键零部件和共性技术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补助。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按照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费用,在境外上市或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晋兴板”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在享受上级补贴的基础上再奖励10%。
第三十四条 鼓励财团、保险、信托、项目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投资机构,在清设立办事处、成立新公司和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优先股、股债结合等多种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县免费提供50—150平米固定办公场所使用3年,根据项目需要和资金额最长可延长到5年。投资2—5亿元的,奖励20—50万元;投资5—10亿元的,奖励50—80万元;投资超过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引进上市公司的奖励补助。对从县外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上市公司,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主板上市企业5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20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类商会、中介机构、知名企业、个人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积极为我县引进项目。在确定的建设周期内项目成功落户并建成投产后,经认定可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凡引进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总额上限为50万元;引进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至10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引进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上限为500万元。
第六章 审批服务政策
第三十七条 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建立完善并联审批,以最长法定审批时限为准,确定办结时限,推动项目建设取得扎实成效,全力打造政策“洼地”。全面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活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最多跑一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等行政审批新模式,推行“互联网+项目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代办,所涉及审批部门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投产全过程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全力打造“三对”“六最”营商环境。
第四十条 凡属于国家及省市鼓励的投资项目,在办理工商、税务、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手续或证照时应缴纳的各种规费,按国家现行政策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收取各种规费在属于县政府权限范围内视情况给予适当减免。需要开展专家论证的事项,其会务费、专家费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领导包联责任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建设、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建成投产,壮大企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坚持“企业至上”原则,对投资商试行“惠商证”制度。凡在我县境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安置参保就业50人以上或新增参保就业30人以上的企业,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发放《惠商证》,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对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和落实。基金的使用,由项目单位及个人根据奖励标准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审核批准后进行拨付。
第四十四条 县有关部门要建立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客商投诉事宜。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项目建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以及其他影响我县招商引资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四十六条 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项目建设及税收、土地等相关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 对本政策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按规定办理;如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参照的,按相关地区先例办;没有参照的,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四十八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四十九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