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促进软经济项目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做大开发区经济总量,扎实推动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奖励政策。
一、适用范围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投资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不涉及新占用土地资源的软经济项目企业适用本优惠奖励政策。
二、奖励政策
1、对企业的奖励
经管委会认定,对新设立落户的软经济项目企业,自纳税之日起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存之和不高于80%进行奖励。
2、对引荐人的奖励
经管委会认定,对软经济项目引荐人,按照所引荐的软经济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开发区实际留区部分(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存减去对企业的奖励后剩余部分)的30%进行奖励。
3、奖励条件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累计达到50万元,企业和引荐人即可向管委会申请奖励,若一个年度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不足50万元则不能享受本奖励政策,税收累计不得跨年度结转。
软经济项目只要存续并产生税收,开发区对企业永续奖励,对引荐人奖励实行继承制,继承人由引荐人确定。
三、一事一议
对事关开发区经济发展大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龙头项目、高科技项目、战略性新兴项目及市场前景好的孵化期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管委会通过召开专题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提高优惠额度,加大奖励力度。
四、其他规定
本优惠政策若遇国家、省、市有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解释权归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招投部,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