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省、市相关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电商产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大对区内电子商务产业的资金支持,建立不低于300万的开发区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明确部门专管,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电商产业发展。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对口业务部门争取电子商务项目资金,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线上运营(含物流快递)的企业、个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
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于因特网(Internet)上的交易活动。
2.其它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强价值和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包括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开发设计、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电子支付、服务等贸易活动,以及构建平台、创新模式等为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活动。
3.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之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
4.电子商务活动为企业的主营手段,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企业在兑现电商鼓励扶持资金时,需由负责兑现扶持的部门认可)。
其中第4分项按财政金融部反馈意见修改为“企业在兑现电商鼓励扶持资金时,需由负责兑现扶持的部门认可”,明确了企业主营业务占比需要政府扶持部门认可这一环节。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对线上运营主体的支持
第五条鼓励开办网店。对凡在我区范围内依法注册开办网店的个体、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首次享受鼓励扶持的,当年销售上行产品在10-30万元的网店,奖励3000元;30-5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网店,奖励5000元;50-10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网店,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奖励;100-5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网店,按照超过100万元的实际销售额的0.8%奖励;500万元以上的网店,按照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实际销售额的0.5%奖励;实行超额累进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对线上年销售在2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连续五年50%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实行前两年全部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非首次享受鼓励扶持的,以其上年度享受鼓励扶持的线上销售额为基数,超过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鼓励扶持标准享受鼓励扶持。已享受第三方电商平台给予的政策性流量支持的,在兑现奖励时扣除。
第八条每年初对上年度电商销售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前5名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章 对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
第九条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个体)参与我区电商产业发展,开展电商运营托管、平面设计、产品摄影、推广策划、数据统计、产品包装设计、监测分析等业务。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且当年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对线上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办公人数提供适宜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3年免租金、水费、物业费,电费补贴50%。
第十一条对建有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行1年以上,且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第十二条对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按最高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章 对电商人才培育、电商企业孵化的支持
第十三条电商企业从业人员达到50人、100人,且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对培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注册收费用户首次突破1000个、2000个、5000个或交易用户首次突破5000个、10000个、50000个的,一次性分别补贴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第十五条对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以上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政策执行。本办法扶持政策与《临汾经济开发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扶持办法》、“一事一议”专项扶持政策不同时适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开发区投资合作促进部和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