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开发区登记注册、投资建设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所赋予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凡依法纳税企业可享受开发区财政扶持政策。
①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国家鼓励类及国家批准的我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⑧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⑥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项目认定之日起,上缴属开发区财政收入的所得税部分,前三年的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的50%给予扶持。
⑦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项目认定之日起,上缴属开发区财政收入的增值税、营业税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其中专项资金的10%纳入高新技术扶持资金集中使用。
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属开发区财政收入所得税的50%,持三年。
2)对技术含量高、投资额大的入区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一厂一策”等灵活方式,在项目审批、土地、建设、财政扶持等诸多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
3)对入区项目企业,管委会实行:服务承诺制;公开公示制;办结时限制;咨询首问责任制、再问终结制;投诉责任制。
4)管委会为所有投资者在办公、住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5)凡依法纳税企业,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按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一5%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为用资项目直接引进资金的组织和个人,按资金性质、实际到位额度、使用年限等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