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拉动民营经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业标准厂房包括钢结构厂房、网架工程、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厂房。标准厂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其中框架和砖混结构厂房不少于2层,钢结构厂房原则上不低于6.5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含外商及港澳台客商,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工业园区范围内取得至少30亩以上土地使用权,建设出租或出售的工业生产用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
第二章 形 式
第三条 工业标准厂房可以按开发区“孵化器”招商要求建设,可以根据工业项目需求定向建设,也可按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自行设计、自行建设。主要形式如下:
1、管委会在符合开发区发展方向的产业、行业范围内,针对明确的入区项目需求全额出资建设,然后出租。
2、投资者出资办理征地、自行设计、建设,然后出租、出售。
3、管委会与投资者合作建设,管委会出资总额(含征地款和货币投入)不超30%,土地价款不足投资总额的30%时,以货币资金补充。建成后管委会不参与管理和经营,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待投资者全额收回实际投资(包括该项目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后,再与投资者分红。
第三章 土 地
第四条 投资者出资自行建设的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适用于《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中的土地鼓励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自行出资建设标准厂房购置土地时,需向管委会缴纳至少100万元建标准厂房保证金,并注明建设期限,此保证金在厂房建成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标准厂房必须符合工业园区的整体工业布局规划,设计方案须经管委会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并在限期内完成。如果逾期未完成,则没收保证金并无偿收回土地。
第六条 为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原则上标准厂房土地投资强度每亩不得低于25万元,容积率不得低于0.6,绿地率控制在30%以上,内部行政办公用地比例不得超过20%。不得建设娱乐教育等设施。
第四章 鼓励 奖励及保障
第七条 对建设符合开发区发展方向的电子电器、生物医药、精密加工、精细化工等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装备制造、新型材料工业、精密陶瓷、纺织业、农牧产品加工业等行业使用的通用标准厂房,管委会实行鼓励、奖励和保障政策。
第八条 建设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建,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对管委会参股建设出租出售和投资者自建出租出售、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标准厂房,容积率高于0.65(机械、装备制造业高于0.6)的项目,除享受《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和奖励外,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者鼓励:
1、用于机械、装备制造业生产的:单层标准厂房,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鼓励;二层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鼓励。
2、其他产业:三层标准厂房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鼓励;四层及四层以上标准厂房按实际投资额的12%予以鼓励;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标准厂房不予鼓励。
3、对由村集体全额或合资股份大于40%的标准厂房投资建设项目,鼓励比例在以上鼓励的基础上再上浮1个百分点。
4、对投资者在一年内按规划建成标准厂房,出租或出售并且能正常生产和经营两年以上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鼓励比例在以上鼓励的基础上再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条 对自行征地、自行设计、自行建设标准厂房并自行招商的(自建出租)投资者,容积率高于0.65(机械、装备制造业高于0.6)的项目,在享受《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规定有关奖励的基础上,奖励比例可再上浮0.5个百分点。
本条所涉及的奖励不影响第九条的鼓励政策享受。
第十一条 对按规划要求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容积率高于0.65(机械、装备制造业高于0.6)并正常生产和经营两年以上的,除享受《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和奖励外,可享受本办法第八条的鼓励和第九条的奖励,并按使用标准厂房的面积,由管委会给予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鼓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所称的鼓励和奖励(两项合计最高不突破1000万元)均作为管委会的投资份额注入项目投资总额内,管委会不参与管理和经营,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在该投资者未收回本项目投资前,管委会不参与分红;在本项目收回投资后,管委会再按股份参与分红。
第十三条 对租赁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并正常生产和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两年期满后按租用面积由管委会给予24元/平方米的一次性鼓励。方式为管委会以鼓励金额入股,不参与管理和经营、不分红。
第十四条 对购买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的入区工业企业进行鼓励:一次性购买单层厂房的,管委会给予合同价2%的鼓励;一次性购买整幢多层厂房的,管委会给予合同价3%的鼓励,方式为管委会以鼓励金额入股,不参与管理和经营、不分红。分期付款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不鼓励。企业如购买管委会全额出资建设的已租厂房,可用实际已缴租金抵扣购房款。
第十五条 对在工业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投资者实行保障政策:
1、对与管委会合作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厂房全部出售或企业终止时,除清偿银行贷款及利息外,剩余资产分配顺序为先偿还投资者,再偿还管委会,若有剩余按股分配。
2、对按开发区“孵化器”招商要求建设的标准厂房,闲置三年以上的可进行拍卖,拍卖的收入,先归还该项目银行贷款及利息,再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如不足以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时,管委会也不再给予补偿;在归还了投资者的投资后,剩余部分归还管委会;若还有剩余,按股份分配。如达到破产法规定条件的,按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者自建出租、出售的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由投资者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投资者出售部分标准厂房时,允许对其出售部分的房产、土地权证进行权属变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开工,最迟二年内完成标准厂房的建设。未能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二年内完成标准厂房建设的,开发区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大型标准厂房项目另行约定,特事特办。
第十八条 标准厂房建设期间,投资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