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投资环境,促进开发区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凡新入区企业(含政策区企业)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所得税50万元以上、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按上缴营业税的20%、所得税的10%、增值税的8%给予财政扶持。
二、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时间和比例,但从2007年起,年纳税额必须达到上述标准要求,方可给予扶持。
三、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根据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奖励。奖励标准:
1、增值税年纳税总额达到500—1000万元按5%奖励;达到1000—3000万元按7%奖励;达到3000—5000万元按9%奖励。
2、营业税年纳税总额达到200—500万元按10%奖励;达到500—1000万元按12%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15%奖励。
3、所得税年纳税总额达到200—500万元按8%奖励;达到500—1000万元按10%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12%奖励。
四、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
1、凡符合享受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在次年元月二十日前向扶持奖励资金审批领导组报送上一年度的税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2、扶持奖励资金审批领导组要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后,经领导组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管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可由财政局拨付资金。
五、凡企业不合法经营,不依法纳税,有偷税、漏税、抗税的不予扶持奖励。
六、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其中:25%--30%用于奖励高层管理人员,70%--75%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
七、本规定由审批领导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