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切换
新闻
侯马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2013
03/17
16:5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赋予山西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推动开发区招商引资新突破,实现开发区转型跨越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土地、厂房及办公场所扶持政策

第一条 企业用地扶持政策

(一) 凡在本区投资兴业设立经济实体,均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开发区对单独征地的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扶持。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一次性扶持3万元/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15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一次性扶持4万元/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2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一次性扶持5万元/亩。

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扶持,于项目竣工投产且经审核项目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后扶持到位。

第二条 厂房及办公场所扶持政策

(一)对租赁标准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第一年按厂房年租金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和第三年若企业年纳税额度达到30万元以上则厂房年租金按50%给予扶持。

(二)对租赁开发区CBD商务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和各类总部企业,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平方米租房扶持,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税收增加10平方米租房扶持。

(三)对新入区的进出口企业,在侯马海关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在开发区正常纳税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赁费用扶持。

(四)对入驻电子商务大厦且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2年内根据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用扶持。其中对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的IDC数据处理中心所产生的用电费用给予50%扶持。

(五)对在开发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2年内给予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赁费用扶持。

(六)租房扶持形式为:企业先预付房租和电费,经年度考核符合扶持条件后,由开发区财政进行扶持。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条 工业

(一)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五年内给予50%扶持;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扶持,第三年至第八年给予50%扶持。

(二)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扶持;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扶持,第三年至第六年给予50%扶持。

(三)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两年内给予50%扶持;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扶持,第三年至第四年给予50%扶持。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

(一)对通过省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后按国家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其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开发区对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80%扶持,第三年至第八年给予50%扶持;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扶持,第三年至第八年给予50%扶持。

(四)对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实验中心、监测检验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实验中心、监测检验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实验中心、监测检验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五)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 商贸物流业

(一)为了促进我区商贸物流产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以商贸物流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25%设立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对为开发区做出贡献的商贸物流企业予以扶持。

(二)对商贸物流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达到8万元不足20万元的,给予12%的扶持;达到20万元不足40万元的,给予17%的扶持;达到4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给予25%的扶持;超过2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

(三)对商贸物流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达到2万元不足5万元的,给予15%的扶持;达到5万元不足10万元的,给予20%的扶持;达到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35%的扶持。

(四)对商贸物流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达到3.2万元不足8万元的,给予12%的扶持;达到8万元不足16万元的,给予18%的扶持;达16万元以上的,给予25%的扶持。

第六条 进出口企业

(一)国内货物进入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退税到账。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运出方略保税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对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将进出口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的25%和市级财政补助注入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对在侯马海关报关且在开发区纳税的进出口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连续享受三年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基金扶持。

1、对进出口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出口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达到4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给予25%的扶持;达到2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给予37%的扶持。

2、对进出口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出口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达到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给予40%的扶持;达到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给予50%的扶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的扶持。

3、对进出口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出口业务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达到16万元至80万元(不含80万元)的给予60%的扶持;达到80万元至160万元(不含160万元)的给予80%的扶持;达到16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的扶持。

第七条 电子商务

(一)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80%扶持,第三年至第八年给予50%扶持;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扶持,第四年到第六年给予50%扶持。

(二)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发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独立结算型),经营期满一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电子商务企业新技术或新产品开发获国家、省级(部级)有关部门(不含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发区财政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1和1:0.5给予配套扶持,扶持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开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开发区财政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六)在开发区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会展活动,开发区财政可给予资金补助。

(七)对认定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机构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八条 金融

(一)对于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以及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分行和支行等(属独立核算的),保险、证券、基金、信托、典当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开发区、具有法人资格且取得相关许可),给予一定额度初期运营资金扶持。并对其自开业年度起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的扶持,第三年至第六年给予50%的扶持。

(二)对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并为开发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或解决贷款的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且取得相关许可),对其自开业年度起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的扶持。

(三)对在开发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开发区企业的资金达到基金总额20%以上的,对其自开业年度起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的扶持。

第九条 中介服务业

对律师、会计、审计、税务、公证、市场营销、知识产权、劳动仲裁、设计、翻译、咨询、认证、研发等为开发区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开发区将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十条 其他

(一)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1、对在开发区注册且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发区的改制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按企业上市进程分段进行,即:与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改制协议且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后奖励20万元;在山西证监局备案且辅导验收合格后奖励3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奖励50万元;通过证监会审核并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2、对开发区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开发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二)ISO体系认证扶持政策

对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和第三产业企业,开发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奖励;对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和第三产业企业,开发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

第三章 金融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开发区为入区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优先将产业转移入驻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列入“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协调合作银行给予短期信用借款,借款金额在1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5%。

第十二条 对进出口企业,开发区将协助其充分享受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30亿元人民币授信资源,用于解决企业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列为省市转型综改标杆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可向开发区申请贷款贴息,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人力资源政策

第十四条 开发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着眼于长远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搭建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网站,出台了《侯马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侯马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从引进策略、财政扶持、配套政策等方面形成了具有开发区特色的人才服务体系,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引进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并为各类人才在住房、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及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全面服务。

第五章 对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对为开发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中介人向开发区引荐生产性项目,属电子信息及农副产品加工等轻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或属装备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现额的1.5‰奖励中介人。

(二)中介人向开发区新引进商贸物流企业、进出口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能正常运营且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给予中介人年纳税额1%的奖励。高于30万元的依此标准递增奖励。本款年纳税额指从工商登记注册起12个月内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三税之和。

第十六条 开发区设立重大贡献奖。凡向开发区引进具有区域性独立办事职能且当年度向区内企业发放贷款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纳税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本行业前10名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引进当年年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授予中介人重大贡献奖,并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中介人由项目单位推定、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组审核确认,奖金由开发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开发区登记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扶持、奖励由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并落实兑现。同一项目涉及几个优惠政策的,只享受一个最优惠的政策。因奖励引起的纳税,由受奖单位或受奖人承担。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示范性强、带动作用大、税收贡献多、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及本政策中未涉及的其他产业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签订更为灵活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开发区以“真诚、热情、规范、简便、让利”的诚信服务宗旨,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为入区企业提供超前服务、零距离服务、无间隙服务和保姆式服务,实现行政许可手续全程领办、行政事业收费可免尽免、生产经营环境全封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山西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所发与本文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