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分享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4年到第6年,减半扶持。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参照独资工业企业减半扶持。
第二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新材料、食品加工项目,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的县级财政分享部分,由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第4年到第6年参照外来独资企业减半扶持。
第三条、入区投资的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四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县留成部分财政全额扶持。
第五条、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奖励。
第六条、个人或组织引荐外来投资农业项目1000万元、其他项目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完成投产后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引进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者(含5000万元),奖励现金5万元;引进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着(含1亿元)奖励现金10万元;引进资金1亿元至5亿元者,奖励现金15万元;引进资金5亿元至10亿元者,奖励现金20万元;引进资金10亿元以上者,奖励现金50万元;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并引资2亿元以上者,奖励现金50万元;引进世界500企业,并引资5亿元以上者,奖励现金100万元。
第七条、引进对县城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学术带头人,除聘用企业给予薪酬外,在省、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引进高新技术,且成为省级示范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县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扶持。
第八条、对引进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牵头制定颁布国家标准的,在省、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取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等级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牵头制定颁布行业和省级标准,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