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入区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有关扶持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更大的投资者到临汾开发区投资创业,切实增强开发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加快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步伐,经管委会研究,制订本规定。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开发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其项目符合国家和开发区产业发展的有关要求,能够达到开发区要求的产业规划和环保标准,并且投资密度大、技术含量高、利税贡献大,重点扶持对象分以下四个类型:
1、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具有一定规模、财政贡献较大的工业企业;
3、规模大、经营好、贡献特殊的商贸企业;
4、旧城改造、旧村改造、以房养路等具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性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扶持原则
按照全面提速、超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大招商、招大商”的基本思路,对入区企业的扶持要坚持“四挂钩”的原则:
1、优惠与贡献挂钩。即开发区对企业的优惠幅度与企业的贡献大小挂钩。
2、地价与税收挂钩。即土地的出让价格与企业的税收密度挂钩。
3、城市建设配套费与税收贡献挂钩。
4、奖励与工期挂钩。即对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与项目的建设工期、达产达效的日期挂钩。
三、扶持办法
(一)税收扶持
1、外商投资的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起,若当年出口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2、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期满后3年以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五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十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区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在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入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8、入区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为4年。
9、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可暂免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10、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财政扶持
1、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价参照当期评估价确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对于不同的产业,不同的税收密度和投资密度,开发区财政给予不同的财政扶持。
2、税收密度不低于50万元/亩.年的世界500强企业或投资超过1亿元的大型企业和税收密度不低于70万元/亩.年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其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入区工业企业,财政扶持以税收密度20万元/亩.年为基数,分类扶持:税收密度在20万元/亩.年以上的,扶持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20%;税收密度在30万元/亩.年以上的,扶持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30%;税收密度在40万元/亩.年以上的,扶持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40%;税收密度在50万元/亩.年以上的,扶持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60%;税收密度在60万元/亩.年至70万元/亩.年的,扶持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80%。
4、开发区财政每年将企业税收新增留区部分的30%,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管理升级和发展壮大。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留区部分的30%,由开发区统筹安排,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专项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上述优惠外,第六至八年上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留区部分的50%,由开发区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6、在区内注册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开发区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全部由开发区财政安排用于科研经费。
7、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有较好效益并可安排区内劳动力连续两年达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的,经管委会认定,每年给予专项补贴500元/亩;达50%的,每年给予专项补贴1000元/亩。
8、具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性质的旧城、旧村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参照临汾市十大重点工程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9、具有区域行业龙头作用的商贸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密度在30万元/亩.年以上的,扶持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30%;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密度在50万元/亩.年以上的,扶持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50%;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税收密度在70万元/亩.年以上的,扶持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70%。
10、对于提前完工,提前实现利税的企业,按提前实现税收留区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兑现措施
(一)严格实行“缴”、“扶”两条线制度。企业按国家政策和本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及时兑现扶持承诺。
(二)成立入区企业扶持考核组。负责对企业的投资、税收、工期等进行考核认定。
(三)对于税收及其他约定,实行边考核边兑现的办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考核三年,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三分之一。
(四)开发区财政或有关部门专门设立企业扶持基金和奖励基金,专人管理,专户专帐,专门办理、兑现各项扶持资金。
本规定由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