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外部投资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扶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以推动我区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建设,特提出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于高新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三)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二、注册登记
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管理的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三、优惠政策
(一)适用条件。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管理资产规模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奖励政策。企业注册资本五亿元以上(含五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1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支持。
企业注册资本在一至五亿元之间(含一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属于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50%、其他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支持。
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支持。
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高新区内企业上市的,每上市一家奖励100万(两家以上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一家区内企业上市的按投资比例分成)。
(三)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投融资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高新区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
(四)项目推荐。支持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免费分享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区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区内企业,优先列入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管理、监督和自律机制
(一)太原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作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备案。
(二)股权投资企业只能以私募方式募集,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出资。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加强自律管理,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投资信息和财务报告。
(四)太原高新区资本发展办公室及相关监管部门可采取定期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