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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关于鼓励投资和加快经济转型的优惠政策
2013
03/19
20:05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步伐,鼓励市内民间资金、吸引市外资金投入孝义经济社会事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境内投资兴办的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和其它的投资或捐款。

第三条 鼓励、扶持的重点

1、冶金工业。重点发展大型焦炉、特钢、铝材及铝合金等。

2、制造业。重点发展矿山机械、基础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精密铸造、铝镁合金制品等。

3、利用“三废”发展循环经济,属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发展清洁能源项目。

4、精细化学工业。重点发展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煤焦油深加工及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

5、新型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镁合金、生物材料、纳米碳酸钙、新型墙体材料等。

6、轻工产品加工业。

7、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食品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及玉米、小杂粮、干鲜果、蔬菜等农畜产品加工。

8、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物流、金融、融资担保、中介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及房地产、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建设大型批发、零售市场,大型仓储超市及四星级以上宾馆等服务设施。

9、旅游及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旅游景区开发和文体服务设施。

10、新农村联建和小城镇建设。

第四条 鼓励投资优惠

1、土地使用优惠

①在本市境内投资高科技产业及产品、农林牧产业的投资者,市政府负责为其办理土地手续,并给予适当减免本市土地收益金的优惠。

②投资政府鼓励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③凡本市重点扶持发展且辐射带动功能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大型制造项目、大型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等,市政府优先安排用地。

④企业利用废弃、闲置的合法建设用地,投资建设政府鼓励类项目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占地费用优惠。

2、企业所得税优惠

凡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2年留市部分由市财政等额返还。

3、收费优惠

①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②属本市鼓励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各项收费除上缴国家、省和吕梁市的部分外,本市留成部分实行零费用。

③属引进的大型骨干项目,且环保设施配套、运行良好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按规定上缴的排污费按先收后返的方式,将留市部分的6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环境治理。

4、积极协调解决外来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用电、用水和交通运输等各项外部条件。

第五条 优化投资环境

1、实行项目审批部门及责任人负责制。凡市内项目立项等手续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凡市外来我市投资的企业,由市招商局负责。市发改、经贸、环保、国土、城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责任到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做出决定。

2、实行首办负责制。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受理“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说明、指导工作。凡接受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帮助做好联络、衔接工作。

3、实行限时办结制

①对属于我市权限内批准的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等部门对经批准的投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对属于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本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办理。

②建设项目用地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2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15个、10个、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或上报;城建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③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

4、严禁对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5、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视情节给予部门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六条 奖励

1、凡对本市经济转型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给予以下精神奖励:

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可给予适当的政治安排及政治荣誉,也可聘为市委、市政府的经济顾问。

2、对重点转型项目的扶持

①凡投资市政府鼓励的农、林、牧及产品深加工,且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市部分按先征后返全额给予奖励。

②凡投资市政府鼓励的大型商贸物流、金融证券等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辐射作用较大的,经审批同意,从营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市部分按先征后返全额给予奖励。

③凡投资市政府鼓励且转型示范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④凡投资兴建政府鼓励的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政府按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买断政府现有的公共福利设施并保留其功能和作用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市政府按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⑤凡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的投资,属于省级重点项目且投资额较大的,从运营之日起2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市部分按先征后返全额给予奖励。

3、投融资奖励

①引资投资奖励

凡投资市政府鼓励的农业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属高阳农业园区内建设的,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给予引投资人2—5%的奖励。属园区之外的给予引投资人1—2%的奖励。

凡投资市政府鼓励的文化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给予引投资人2—5%的奖励。

凡投资市政府鼓励的其它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市政府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引投资人0.5%—1%奖励。

②争取无偿资金或捐款奖补

党政群团部门从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回单项50万元以上的无偿项目投资(政策性、常规性及上级配套资金除外),市政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其他组织和个人引回的无偿投资或捐款,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上,在资金全部到位并用于公益事业项目的,市政府按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引资者一次性补助。

③融资担保奖励

凡批准的小额融资担保机构发放的用于新上项目和生产企业的贷款,市政府按当年贷款额的0.1%予以奖励。

④金融部门增放贷款奖励

按各金融部门本年度比上年度净增贷款总额的0.1%予以奖励。单个部门一个年度的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在各金融部门所得奖金中,拿出3%作为市人行工作奖。

第七条 对于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凡符合受奖和受补助条件的,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定,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对于引资者和投资者奖励、补助的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受奖和受补助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建成投产(项目规模较大的,可按批准的分期工程计奖)。单个项目的物质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兑现,不重复计奖。受奖补的项目有引资人的,引资人和投资人协商分配奖补资金。已享受市政府资金补贴的,不再奖励。

第八条 凡重大事项相关部门或个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为鼓励投资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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