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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22
02/28
12: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按照省、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我县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玻璃器皿产业、酒类饮品产业、碳素制品产业、文化旅游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现代服务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特色现代农业、“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等重点领域的投资。

第三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在本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年度亩均纳税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农业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安排就业多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第四条 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确认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符合我县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不含土地价)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每亩300万元计算投资额度,给予每年1%的财政奖励扶持。

第六条 工业项目可采取多种方式出让。

1、工业项目可依据企业意愿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制度。由原来的50年,根据产业生命发展周期特点,可调整为30年,土地价格按照相应的参数修正评估予以核减。投资强度的财政奖励扶持,也按相应参数予以调整。

2、可实施租让结合的出让方式。对符合我县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的工业项目,可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的办法,减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项目用地由国有公司按程序办理租赁用地手续,租赁期满后再出让给项目方,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3、实行工业项目PPP模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建设工业项目标准化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产权归投资方。对新上的符合扶持政策的工业项目采取出租厂房的方式招商,减低企业土地等取得成本。

第七条 地价优惠政策。

1、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大于3000万元的,可以采取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低于50%,其余款项一年内缴清。

2、增容增建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价格优惠。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对符合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和以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按照以上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三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至1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两年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50%、60%、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5年分别按30%、40%、50%、6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自企业实现利润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5年按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商贸物流、金融、旅游、信息产业、科教文卫、健康养生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两年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3年至第5年按3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引进的国内、外行业知名企业到我县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总部性经济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5年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与以上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享受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上部分的贴息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在享受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

获得奖励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所属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新引进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现有外资项目投资总额累计增加不低于2500万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累计增加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外资项目不低于5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6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360万元人民币/亩;

3、年度亩均纳税: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亩;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外资项目每100万美元、内资项目每600万元人民币,奖励项目所属企业1万元人民币。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引进上市公司的奖励补助。对从县外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上市公司,或引进企业成功上市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企业,奖励50万元;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融资成功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费用补贴。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或上市公司对我县企业成功并购重组的,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0.5%给予费用补贴,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科研团队来我县落户。凡落户我县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国际级专利证书,或者获得国家级、国际级发明奖励,并在我县示范推广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组织专家团队审定,一次性给予研发人(或团队)10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对我县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可“一事一议”,给予安家补助、子女就学、家属就业、住房医疗保障等“一条龙”服务。

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的认定由县人才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商会、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项目。凡引进项目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者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引进项目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完成投资总额2‰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引进项目完成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认定由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投促局联合审核,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

第十八条 县财政从2018年起,通过年度预算,设立30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与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奖励标准中“以上”或“不低于”或“不超过”的含义包括本数,“以下”的含义不包括本数。各项数值的认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月开始组织申报。与县政府签订正式协议的项目按约定条款建成投产后,投资者或受奖励者可提交落实、兑现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县相关部门可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优惠。

第二十四条 县内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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