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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22
02/28
15: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六新”突破,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介休市投资兴业,参照《晋中市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市政发〔2017〕46号附件2),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按照《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我市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现代煤化工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军民融合产业、轻工纺织业、现代服务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特色现代农业、现代旅游业、“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等重点领域的投资。

第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对于我市引进的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影响大,对相关联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经审定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投资强度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须为我市注册满一年的企业且生产基地在我市范围内,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奖励确认由介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在享受国家和省政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享受一次性奖励或贷款贴息奖励。

一、获得一次性奖励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所属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新引进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本优惠政策实施之日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5000万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5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4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23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2万元人民币/亩;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晋中市“十三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申请以下奖励:

1.外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属企业,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内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每完成600万元人民币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属企业,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达到投资总额一半以上的,可以先申请50%的投资规模奖励资金;待项目投资全部完成后,再申领剩余的奖励资金。

二、获得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包含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的生产基地);

2.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3.贷款方式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申请以下奖励:

自企业享受贷款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当年的基准利率进行贴息,最长贴息时间不超过五年,单个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六条 土地优惠政策:经介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结合介休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基准地价,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按出让评估底价供给(具体成交价格以土地主管部门出让竞拍价为准),项目公司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总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在项目公司达到约定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后,项目用地按10万元/亩补贴项目公司(当项目公司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50%时,拨付补贴资金总额的50%,当项目公司达到全部约定投资强度后,拨付剩余50%补贴资金),支持项目公司投资发展。

第七条 财税优惠政策:经介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公司投产并达到约定销售规模230万元/亩、税收贡献12万元/亩时,自项目建设投产次年起,第一至第二年按照企业实际上缴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项目公司等额补助;第三至第五年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人才激励政策:经介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公司投产起的五年内,按照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营销骨干(人数不超过8人)资金补助。

第九条 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科研团队来我市落户。凡是落户我市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国际级专利证书,或者获得国家级、国际级发明奖励,或者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并在我市示范推广的项目,经介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组织专家团队审定,一次性给予研发人(或团队)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引进技能大师、技术能手、业务专家、金钥匙服务等各类实用型人才,对在我市工作服务满两年的实用型人才,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人才部门审定,报介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人才可享受子女就学、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引进上市公司的奖励补助,对从市外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市的上市公司,由政府一次性给予主板上市企业5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300万元的奖励补助。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费用补贴,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或上市公司对我市企业成功并购重组的,由政府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0.5%给予费用补贴,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介休市签约招商引资项目和“四上”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人才。

第十四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五条 投资规模和投资进度的认定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相关部门可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介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优惠政策申报流程

1.企业奖励政策申报流程

开发区内企业:通过自评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向介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由介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初审;项目通过初审后,属于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由介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市教育科技局发送征询函求证是否属于招商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介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市教育科技局反馈后,对具备享受优惠政策资格项目整理资料报请介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开发区外企业:通过自评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进行初审;项目通过初审后,属于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向市教育科技局发送征询函求证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收到市教育科技局反馈后,对具备享受优惠政策资格项目整理资料报请介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人才奖励政策申报流程

通过服务就职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人才部门认定;通过认定后,由人才部门整理资料报请介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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