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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洪洞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22
03/04
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临办发〔2021〕3号《临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参照沿海发达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包括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县直部门、招商引资中介人、招商引资项目及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投资项目,是指洪洞县行政区域外法人或自然人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县投资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较大项目。

基础设施、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财政性直接投资等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在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登记的项目计划总投资额;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引进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投资额(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额为经过商务部认证的商务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额。

第五条 与我县签订正式委托招商协议的专业中介招商机构,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可在委托招商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六条 项目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属于奖励范围。奖励项目须在项目建设合同期内建成,超过项目建设合同期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资金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乡镇、部门奖励

第八条 根据年度《洪洞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细则》对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排名,每年对前六名予以表彰奖励。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排前6名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第一名30万元、第二名和第三名各20万元、第四名和第五名各10万元、第六名5万元,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九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并实现落地的单位,每引进一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60万元奖励。引进项目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累计。奖励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单位奖励的评定,由洪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初审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章 中介奖励

第十一条 中介人是指引进洪洞县行政区域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第十二条 中介人引进项目在签约时需在洪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备案时需要项目方出具中介人引进项目证明。中介人备案后不允许更改。

第十三条 一个项目的中介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为奖励对象,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中介人的,视为1个中介团队,该中介团队在申请奖励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中介团队自行商定。

第十四条 对项目中介人实行分阶段累加、按比例奖励,外资项目奖励比例高于内资项目奖励比例。单个项目最高中介奖励500万元。

(一)内资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比例为8‰;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比例为7‰;超出5亿元部分,比例为6‰。

(二)外资项目。引进项目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部分,比例为9‰;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部分,比例为8‰;超出5000万美元部分,比例为7‰。

第十五条 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到我县投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除享受第十四条奖励外,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再一次性给予中介人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人民币奖励,引进项目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累计。

第十六条 中介人为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享受资金奖励,给予记功、评优等奖励。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功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县域外投资项目并建成投产或开业的,年度考核时可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在职务职级晋升时优先考虑。按照《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和审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成功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县域外投资项目并建成投产或开业的,给予单位集体记功表彰奖励。由县劳动竞赛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企业奖励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实施开工奖励和竣工投产奖励。

第十八条 开工奖励。项目开工入统后,分阶段给予企业一次性开工奖励,开工奖励额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一)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至1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九条 竣工投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额分阶段累加、按比例奖励,外资项目奖励比例高于内资项目奖励比例。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一)内资项目。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比例为2%;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比例为1.5%;5亿元以上部分,比例为1%。

(二)外资项目。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比例为2.5%;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部分,比例为2%;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比例为1.5%。

第二十条 投资法人奖励。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亿元(实际利用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在3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在竣工投产后,奖励县域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1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贡献奖励。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亿元(实际利用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正增长的,按三年内对县级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100%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亿元(实际利用外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正增长的,按三年内对县级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70%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正增长的,按三年内对县级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50%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上市企业奖励。对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主板上市企业1000万元,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企业200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到我县投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除享受第十八至二十二条奖励外,项目竣工投产后,再一次性给予投资企业25万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中介奖励与企业奖励实行自愿申报制度。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洪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五条 初审。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二十六条 审定。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申请奖励的材料进行汇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对拟奖励的项目、奖励对象和金额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兑现。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向奖励对象下发奖励通知,并由县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受奖人自行依法缴纳。奖励对象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乡镇、部门奖励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排名进行兑现。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每年列支2500万元,用于兑现招商引资奖励和支付专业中介招商机构委托代理费。对本年度剩余的奖励资金,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落地我县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等院校、高端研发机构等其他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企业及引进中介人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20强企业原则上是上年度国际、国内、行业权威机构公开发布认定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本地企业投资扩大生产,我县区域内已注册企业通过延链、补链等扩大投资规模或新建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七至二十条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未达到奖励许诺条件和标准的,县政府有权追回全部奖励。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者,县政府将追回全部奖金并要求赔偿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我县、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临汾市现行相关政策中需县级财政承担的奖励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人才奖励按县委人才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洪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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