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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云冈区促进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激励办法
2022
03/07
10: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流通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调动各乡(镇)、各街道、有关部门培育发展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鼓励区内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强做大,加快推进全区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全区商贸经济不断繁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规模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的标准为: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第二章 激励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统计人员。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云冈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专职统计员,并按时向区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相应报表;上报统计报表工作的报送率、及时率和准确率年均达到100%。

(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计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计基础资料齐全、归档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第三章 激励办法及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激励

(一)自2020年起,对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体经营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激励标准为:

1.新纳入限上的零售商贸企业(个体经营户),一次性激励5万元;新纳入限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一次性激励3万元。

2.新纳入限上的批发商贸企业,一次性激励10万元。

(二)鼓励总部在域外的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在云冈区申领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并顺利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库的,一次性激励5万元。

(三)由限额以上商贸个体经营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法人的,一次性激励1万元。

(四)鼓励原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个体户发展壮大,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一次性激励5000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额)同比增幅为15%-20%(含20%)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一次性激励4000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额)同比增幅为10%-15%(含10%)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一次性激励3000元。

(五)鼓励工业企业创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区内工业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个体企业(工商户)通过多种形式组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贸企业组建形式,通过专业合作社、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等各种形式,将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中的个体企业(工商户)合作组建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六)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市有关扶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的有关项目和政策,并及时落实到位。

(七)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各类展洽商务活动。

第六条 对涉及商贸统计报表人员的激励

纳入统计范围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人员,其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要求“记账凭证齐全、出入库单分月装订、营业额日清月结、基础报表完整存档”,每年年底经区统计部门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区商务局审核认定,每次报表激励300元,半年兑现一次。

第四章 限上入库申报程序

第七条 区商务局、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工作。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写新开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申报书(仅限新开业企业填写),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加盖部门公章的企业(批零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表1)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住宿、餐饮业)纳税申报表,报区统计局,由区统计局会同区商务局按程序批准,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定以上级统计部门批复为准。

第八条 已列入统计名录库的单位,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由企业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等统计数据为准,由区商务局会同统计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激励资金来源

第九条 激励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激励资金数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整。

第六章 评审机构及激励资金发放

第十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和发展激励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半年6月30日考核兑现一次,年终12月30日考核兑现一次,考核初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财政局予以兑现。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区商务、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接近限额企业抓培育,新建企业抓跟踪”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商贸流通服务业监管、协调、服务职能,充分应用政策措施,抓好商贸流通企业的帮扶和培育工作,努力壮大企业规模,不断加快全区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要按年度达限目标,对全区具备达限条件的企业进行排查梳理,认真做好商贸企业达限的统筹协调工作,帮助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商贸统计指标分析,准确掌握和客观反映全区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动态;要及时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依法、真实、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要认真做好拟申报达限企业的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强化与上级商务、统计等部门的汇报、衔接,力争全区更多的拟达限企业获得上级审批,不断壮大全区商贸经济总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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