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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西临汾经济开发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扶持办法
2022
03/08
10:09

注:此办法由总则、区外企业落户、规模拓展、人才培养企业升级及其他等五个方面组成,鼓励扶持主要针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扩规、人才培养及企业升级进行了细化明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做强做优,推动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电商产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注:此条主要说明办法制定的目的。

第二条加大对区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的资金支持,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明确部门专管,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跨境贸易电商产业发展。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对口业务部门争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资金,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

注:此条借鉴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关条款,主要用于明确扶持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明确各部门对口争取扶持资金要用于统筹整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主要包括:

1.垂直电商企业(含进、出口电商):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中直接终端零售的企业。

2.平台电商企业(含进、出口电商):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

3.电商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50%(含)以上来自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具体包括:代运营企业、供应链仓储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企业、数据服务企业等。

4.电商园区运营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场地支持的园区运营企业。

注:此条主要用于明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准入标准和条件。其中按财政金融部意见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额均以纳入统计系统的限额以上网络零售额和海关反馈的统计数据为准。

注:此条主要确定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交易数据的来源。

第二章  区外企业落户支持

第五条对于从开发区外新迁入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迁入当年跨境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跨境交易额500万以上的每500万元增加1万元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注:此条借鉴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区外企业落户奖励相关条款。奖励方面以财政金融部反馈意见为准进行了修定。

第三章  规模拓展支持

第六条对线上年销售在2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连续五年50%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实行前两年全部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注:此条主要针对线上年销售在2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鼓励扶持参照了《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奖励相关条款。

第七条年跨境交易额增速不低于区内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平均增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年跨境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跨境交易额超过3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注:此条借鉴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规模拓展补贴相关条款。奖励方面以财政金融部反馈意见为准进行了修定。

第八条支持区内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对年度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按年度网络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五年。

注:此条借鉴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规模拓展补贴相关条款。

第四章  对人才培育、企业升级的支持

第九条支持培训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培训的,按不超过8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实际培训费用补贴。年交易额500-1000万元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最多申请10人;年交易额1000万-1亿元的,每年最多申请20人;年交易额1亿元-10亿元的,每年最多申请30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的,每年最多申请40人。单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注:此条借鉴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融资培训补贴相关条款。

第十条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注册跨境业务收费用户首次突破1000个、2000个、5000个或跨境交易用户首次突破5000个、10000个、50000个的,一次性分别补贴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注:此条借鉴了《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对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的龙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搭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持,支持标准为平台建设软硬件设备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仅支持一次。

注:此条借鉴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龙头企业奖励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对获得国家、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注:此条借鉴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荣誉奖励相关条款。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以上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政策执行。本办法扶持政策与《临汾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扶持办法》、“一事一议”专项扶持政策不同时适用。

注:此条主要根据财政金融部意见明确了《临汾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扶持办法》和《临汾经济开发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扶持办法》等不能同时享受扶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开发区投资合作促进部和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注:此条主要规定了负责相关条款解释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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