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在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做强做优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开发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7〕39号)和《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优势、补短板”原则,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特色轻工四个产业(包括外资项目)。项目所属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工商注册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区,承诺8年内不迁离开发区。已入驻的区内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开发区的新建项目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土地优惠
第一条 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特别是进入开发区的重点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市级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二条 工业项目可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办法,减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租赁期不超过5年,且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关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大于1亿元的,可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办法,首付不得低于5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清。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执行晋国土资发〔2016〕646号文件规定,支持企业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科技孵化器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高科技企业、国内同行业领军企业和投资强度大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提高优惠额度重点支持。
第四条 对符合城建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章 财税优惠
第五条 按企业投资规模、吸收就业人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及企业对财政的贡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档次、分额度进行扶持奖励。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予以扶持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额1-3亿元、3-5亿元、5-10亿元、10亿以上且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三年分别按其在我县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20%、25%、30%、35%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企业现税收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在我县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新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大数据应用、5G+、互联网+、“双创”孵化等新基建、新产业、新业态项目,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其在我县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
4、新入驻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开发区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开发区的总部性企业,自企业实现税收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其在我县税收贡献值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
第六条 新上外来投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有上下限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征收。
第七条 对进入开发区的转型企业,新增用电量给予补贴。将民营企业低压客户接入容量标准提升至160千伏安,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用电成本。对临时用电客户,提供“共享变压器”服务。对民营企业10千伏及以下客户全容量开放,实行“先接入、后改造”、“就近接入”,精减低压报装手续。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支持改“转供”为“直供”,减少中间环节,并根据用气量大小,通过季节差价和阶梯价格等优惠方式,降低企业用气价格。
第八条 各类银行机构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年度新增投放贷款额1亿元以上,奖励2-10万元。
第三章 引才引智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主动联系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校企、企业、专家多元化合作。对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教孵化中心、中试基地、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对企业当年建立博士后、院士科技工作站每户分别最高补助100万元、200万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县排名前五,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连续3次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成交额,给予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两院”院士、高技能领军人才来开发区兼职、任职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开发区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一定实绩的,根据在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长期来开发区工作、创业的,每年度给予最高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博士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教授级高工、研究员以上高端人才等人才来开发区工作、创业,每年度给予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在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就学等方面均享受我县优质资源。
第四章 创新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研发人员、转型创新科研团队落户开发区。凡落户开发区的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国际级专利证书,或者获得国家级、国际级发明奖励,并在我市示范推广并取得成效的,一次性给予研发人(团队)20万元的专项奖励资金。
鼓励引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凡落户开发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落户开发区认定为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凡落户开发区认定为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
第十二条 新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对在E板挂牌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新获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山西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在开发区设立证券、基金、保理、融资租赁、信托、融资性担保等金融机构。持牌法人机构为开发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服务并支持企业取得融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期满1年的,按年度投融资总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招商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商(协)会、中介机构、知名企业及个人积极参与我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推介亿元以上项目者,经认定,在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给予中介组织或引资人如下资金奖励: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额增加10万元。
第十八条对投资人的奖励:凡在开发区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者,项目投产后,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可给予适当的政治安排及政治荣誉,也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的经济顾问。
第六章 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对入驻开发区项目,实行项目快捷审批机制、重大项目联动推进机制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机制。实行会审联签、集中审批制度。建立高效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凡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实行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五统一”,提供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咨询帮办、容缺审批等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对投资开发区重点的项目实行“五个一”跟踪服务项目制度,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开发区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个目标、一张工期进度表,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落地、投产运营以及后续必要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开发区产业转型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引领作用的投资项目和税收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提高优惠额度,加大奖励力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因安全、环保等问题,被相关部门处以责令停产整顿处罚以上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